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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法理解析

  第二,把野生动物规定为国家所有权客体,同样不符合物权法理要求。野生动物虽为有体物却并不可支配。一则,它属于能够自由行动的野生资源,其自然习性是因季节、气候等外部环境的变化随时迁徙以适合生存;二则,它仅具动物本能而不具人类理性,即使外部环境没有变化,它也可能随时自由出入国境,今天在我国明天或许在他国,没有确定性。
  《物权法》是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属的基本法。某一项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何人,应当由物权法直接做出规定。立法机关有权也应当在制定作为新法和上位法的《物权法》时,对旧法和下位法的不当规定进行立法修正,而不能以旧法和下位法已做出规定为由,简单地承认或照搬。否则,将出现不同位次的法律之间立法效力次序颠倒。《草案》之所以对水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做出“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之设计,是因为《水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此先行做出了规定。但是,《水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均不是民事法律,其中之所以对水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制定物权性规范,是因为1988年该两法颁布时尚无《物权法》,立法机关出于对这些资源急需保护之考虑而做出了规定,并未从物权法的角度仔细斟酌,难免存在应急之虞和不周之嫌;再者,该两法的颁布机关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物权法》则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因此,《草案》关于水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认可式规范设计,没有发挥新法对旧法、上位法对下位法的修正功能。
  显而易见,水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是不宜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在物权法中规定的。
  三、国家所有权立法问题前瞻
  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在所有权立法问题上,达成共识是很难的。因为有些看法在法理上讲得通,但在实际上不好做;而在法理上站不住的观点,却容易被一些人接受。”[3](P126)因此,要制定一部能够正确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物权法》,在所有权立法上应当彻底放弃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所有权类型的立法思路,以对各种合法财产一律平等保护的观念作为物权法制定的指导思想。这是理论界和立法机关面临的艰巨任务。
  目前,立法机关及相关学者的工作重点已经集中在具体条文的修改,预计2005年将是关键的一年。根据两年来的征求意见和讨论,最后通过审议并颁布的《物权法》,在国家所有权规定方面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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