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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的若干问题
     
  
   九、股息性所得的处理
  
  
  
   (一)股息性所得又称资本利得,对其征税问题的主张有两种:第一是对资本利得立即进行企业法人所得税的征收。其情况和理由是:对证券交易或转让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种广义资本所得或资本所得,对证券资本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或资本利得,是证券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以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为纳税原则,除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不征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美国、法国、日本等都开征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我们也应当开征。这对证券业和财政也都有重要意义。由于证券资本的增益包含不可预期所得,包含通货的因素,是一种投资承担风险成功的报酬,所以对这种资本增益应给予较宽的优惠,规定适当的免税额或扣除额,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开征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做法。对于买卖国家发行的公债所得,可以按常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中长期证券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卖出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所得可以减半或减少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这是可取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股息收入年度亏损弥补包括股票亏损的内容。笔者认为应逐步开征资本利得税。第二是暂缓征收。但应指出暂缓征收的条件和时间,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分配公平。
  
   (二)对个人资本利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也有两种意见:一是主张对资本利得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主张现在开始征收,但可先试点。笔者同意暂缓征收,但必须抓紧创造条件准备开征。理由是现在开征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时机尚未成熟。因为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对于股票实行的是一年一免的政策,新兴证券市场只开征印花税,成熟的证券市场才开征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特别是最近股票市场不太稳定,待股票市场更加健康以后,再来研究开征个人交易股票所得税更为现实。
  
   笔者对“两法”合并建议:(1)“两法”合并,进行法的修改或重新立法,一定要把它列入计划,按时完成;(2)制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力争相对稳定和完善,但不宜把出台时间拖得太久;(3)制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法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合理配置,正确对待国家税收利益;(4)对“两法”合并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结合起来考虑,当然在时间安排上可以有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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