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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与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需要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舆论监督的保障,它不仅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法可以暴光,实施舆论监督,而且对记者参与信息披露的权利给予了保障。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规定,投资者可以平等的享受信息权利。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股权高度集中,而且国有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占据绝大多数。相对来说,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小,而往往更多地是关注股票价格的升降和公司的分红派息。在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体系下,中小股东从其监督中可以获取的收益也是极其有限的。但中小股东具有知情权,他们有权及时有效地获得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这就要求有一个有效的渠道来为他们提供有关的信息。新闻媒体的介入,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其获取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而且可以增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获取信息方面的公平性。通过新闻媒体获得信息已经是中小股东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拒绝新闻记者采访甚至驱赶、殴打新闻记者,其实质就是想剥夺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三、信息披露法律监管需要新闻舆论监督的参与
  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不同于法律监督,它的特殊性在于其公开性、透明性,相关的人与事一经报道披露,就处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无法掩饰、逃避。它虽然没有刚性的强制力,却有无形的影响力。虽然信息披露法律监管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年轻而欠成熟的市场,参与市场的上市公司、证券商等行为主体由于缺乏经验或受暴利思想的驱动,难免会产生一些违规违法现象,这就要求新闻舆论在监督证券市场的运行方面发挥自己独到的作用,以规范市场运作,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辅助证券信息披露法律监管的有效开展。现阶段的证券报道已经改变了过去涉及证券行业法制的报道在证券新闻中所占比例较小的局面,在证券新闻中加大证券法规的宣传力度和法制报道的含量,并且善于从纷繁的新闻事实中挖掘出隐含的法制“概念”和“题材”。
  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帮助证券信息披露法律监管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真实、详细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应尽的义务,但令人费解的是,众多上市公司屡屡在这方面未尽职守。毫无疑问,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规公司所带来的收益要大于其受公开谴责所带来的。证券市场上存在并且还将不断出现虚假的陈述,粉饰真面目,隐瞒重大事实,误导欺骗投资者。通过新闻报道和舆论宣传使违规者认识到信息披露是自己对市场和投资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投资者意识到公平获得准确无误的信息是其一项法定的权利,违规者将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将得到应有的救济。近年来,有许多股民纷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是证券报道和舆论监督作用的反映,也说明了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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