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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与新闻舆论监督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新闻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管除了具有价值标准追求上的一致性外,还具有内在要求的一致性,表现如下:
  规范性。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通过确定相应准则明确必须披露什么和如何披露这两个问题,使上市公司对于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存在因可选择性而导致的混乱和缺乏可比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必须按照统一的内容和格式标准公开。公开文件的类型、每种文件的内容和应当包括的事项、信息披露的格式等都按法律统一规定并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要求遵照执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披露文件,必须重新披露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保证披露信息内容具有可比较性,并且使任何可能出现规避某些披露事项的企图变得不现实。这样的一些规范同样要求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时必须遵守。
  通俗性。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要求从陈述方式到使用术语上都应当尽量做到浅显易懂,用语不要过于专业化,阻碍一般投资者的有效理解。信息披露的证券报道通常都采用鲜明的形式,简洁明了的语言,易于为普通投资者理解的术语,向投资者平实地陈述信息。如果信息或言论没有被投资者理解,那么事实上这与没有公开信息、没有发表言论没有很大差别。有鉴于此,美国有关证券法律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的某些章节,特别是前言和风险披露部分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其中的建议包括使用主动语态,避免长句,采用日常用语,多用图和表格表示,不用法律和商业的专业性用语。  
  真实性。信息的真实性原本是信息披露的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以至于该原则几乎成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性假设。在证券市场上,不实陈述或虚假陈述已成为现代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主要违规类型之一,直接危害证券市场的信心,只要有部分的披露信息被证明是错误失真的,就将给市场所有信息披露的意义和可信度带来问题。真实性要求无论是通过书面文件还是通过口头陈述,也无论是借用语言形式还是借用行动方式,也无论采取明示还是默示,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与意见为基础的、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再现或反映真实状态。可见,真实性原则要求的标准是用一种法律认可的表达。证券报道原则是实事求是,用事实说话。客观真实性是新闻工作最根本也是最起码的要求,新闻报道的准确和新闻言论的公正性都建立在新闻事实的客观真实性上,它是新闻舆论督发挥积极作用的基石。
  二、舆论监督要以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为基础
  证券报道遵守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才能保障证券报道真实、准确、充分、及时。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尚有许多不成熟之处,市场的人为操纵性较强,有人将股市戏称为“信息市”、“政策市”。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证券报道对证券市场的走势,对千万投资者的选择取向,往往起着直接导向作用,因而证券传媒能否及时、准确、真实地传播证券信息就显得尤为重要。《证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 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证券报道从业人员自身应自觉遵守相关的证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杜绝欺诈性宣传、倾向性宣传及过早披露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对证券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等现象的发生。证券报道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等背景材料的报道和深度剖析,更多地运用自己的职业理性对问题作深入的调查研究,而不要只听上市公司或某些信息传播者的一面之词,更不能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而偏离了舆论导向的轨道,这要求舆论监督不得滥用“舆论监督权”,需要遵守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接受信息披露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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