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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报道的法律规范

  二是法律类的规定。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新《刑法》,其中关于证券犯罪的罪名有七八种之多,其中“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与信息披露和新闻传播活动有关。从而在《刑法》中对证券报道的违法违规现象作了规定和惩罚。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历经8年的起草修改,终于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生效。在《证券法》第72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消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在第188条中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能上能下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我国在对证券报道的监管约束方面,是一直不断地在推进,由最初的“暂行条例、办法、通知”,发展到最后以“法”的形式加以固定的高度。
  2.我国证券报道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发布的有关证券报道的法规不少,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仍得不到很好解决,比较突出的问题有:
  一是证券报道信息传播的真实性和准确度有待提高,股市中的信息污染和信息误导现象较严重。由于在受众眼中,传播媒介具有广泛性和可靠性,一旦其所报道的信息是假的,其危害程度是相当大的。正是基于此,一些操纵市场的分子将目光盯在了媒体身上。他们通常勾结或利用媒体传播虚假信息,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如1993年发生的“苏三山”事件,就是由一大户故意编造假新闻,通过媒体的报道,引起股市巨大的波动,从而使其获得不菲的利润。,当时我们的媒体对证券报道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从而被人利用,现在虽然很少发生像“苏三山”事件这样大的虚假报道,但一些“小”的虚假信息报道却时有发生。
  二是证券报道存在着违法行为,如违反信息披露原则。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中公开原则是核心,即要求实行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证券法》第70条规定,新闻记者如果通过某种渠道获得内幕信息,承担着不得泄露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义务。在证券报道中,善于“抢新闻”的记者和传媒不能只顾追求“时效性”,而要考虑“公平、公正”的原则,否则会对证券市场带来不良的影响。要确保所有投资人都能公平的获知一切可能同市场价格波动有关的重大信息,防止内幕交易,从而保证市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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