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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报道的法律规范

浅析证券报道的法律规范


蓝寿荣 张毅莲


【关键词】证券报道 舆论监督 新闻立法
【全文】
  纵观我国证券市场十年的发展历史,我们发现,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始终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条清晰的脉络。我国的证券报道也是处于不够完善不够规范的阶段。证券报道证券新闻报道从法律上要求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于证券报道的社会影响很大,可以影响证券市场的前景,使股市波动,甚至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它能激起无数股民的投资热情,也能动摇无数股民的投资信心。因而在《证券法》中多次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以规定。
  1.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规范证券报道的法规体系
  伴随证券市场的成长历程,先后制订发布了有关规范证券报道的相关规定。
  一是办法、条例、通知等类的规定。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施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就有对证券报道的相关规定。1993年8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中规定了内幕人员的构成中有“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的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规定,将新闻记者等人列为了内幕人员。在《暂行办法》的第13条中作出了对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的处罚规定。1995年,中国证监会转发《关于上海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对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媒体进行管理。中国证监会转发这一文件,并要求各地加以借鉴,切实抓好证券信息传播的管理工作。1996年5月,中国证监会针对一些地方媒体传播不实消息甚至虚假消息的现象,发出了通知,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加强对地方报刊及其他媒体有关证券期货市场信息传播行为的引导工作,罗列了违规现象,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1996年10月,中国证临监会发出《关于严禁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行为补充界定为操纵市场行为。并在以后的规定指出,对操纵市场的行为和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从严惩处。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 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与之相配套,中国证监会新闻出版署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刊发和传播证券信息的媒体的范围,分析股市行情,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作者资格等事项作了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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