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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问题

 
   3、有利于揭露犯罪。证人当面揭露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使案件事实公置于法庭,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使社会上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人认识到一旦犯罪,必然留下证据,必然受到群众的揭露,难以逃脱惩罚,从而消除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也可使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4、有利于提高证人的法律责任感,增强其证言的证明力。证人出庭,在庄严的法庭上,由法庭依法告知作证的法律后果,促其准确表达真实情况,从而提高了证词的证明力。 
   5、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公开审判不仅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观念,扩大审判社会效果,从而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同时,可以使人民群众认识到,无论犯罪分子怎么隐蔽和狡猾,都会被揭露出来,受到应得的惩罚,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信心和积极性。 
 
   二、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证人证言是主要证据的一种,是司法人员所使用的不可缺少的,最广泛的证据。但证人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证言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偏面性。因此,保证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1、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强化控辩职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法官不能确定证人在法庭上所作证词的内容。公诉人为支持自己的控诉,就要积极主张,积极举证,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由于证人的出庭,辩护人与公诉人双方就可以在平等的诉讼地位上对证人质问质证,主张举证。如证人不当庭作证,双方就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失去反驳的机会。控辩将流于形式。 
 
   2、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是原来“纠问式”转为“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必然要求。原“纠问式”审判方式是在法官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定罪的前提下,才决定开庭。证据的出示由法庭包揽。实践中,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也由法庭包揽,证据不足的由法庭补证后再决定开庭。控辩双方仅仅是对一些量刑情节发表一些观点。而新刑诉法的控辩庭审方式,具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内含。所举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对方质证。由注重审查实体转化为注重审查程序,依法认证,确保控辩双方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新刑诉法规定控方只要向法庭提供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即可决定是否开庭,为公正审判提供了法律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由控、辩双方申请到庭,充分体现了法庭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促进公正裁判。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提高法官司法水平,提高法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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