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的历史

  梅因指出,法律与社会的协调有三个手段,就是“法律拟制”、“衡平”、“立法”。“法律拟制”是指法律的文字并没有被改变,但是法律的运用规则已经发生了变化,英国的“判例法”和罗马的“法律解答”都是以拟制为其基础的;法律用以适应社会需要的第二个手段是“衡平”,它是同原有民法同时存在的某一些规定,是一切法律都应当加以遵循的,法官可以据以作出判决的原则;最后一个改进的手段就是“立法”,就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立法机关虽然可以说是根据“衡平”而制定的,但是其所制定的法律之所以有拘束力,在于立法机关本身的权力,而不是由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根据的原则的权力。现代社会就是运用上述三种手段对古代的法律进行修正。这就是梅因所谓法律和立法一般发展方面的“现象序列理论”(E·博登海默语)。
  梅因在考查了古代社会后发现人类最初分散在完全孤立的集团中,这种集团由于对父辈的服从而结合在一起,因而形成了以“家族”为单位的许多“家族”集团的联合体。因此,古代的社会单位就是“家族”。许多“家族”的集合形成“氏族”或者“大氏族”,许多“氏族”或者“大氏族”集合成“部落”,许多“部落”则集合成“共和政治”(部落联盟)。他的考查结论与摩尔根对印第安人古代社会考查的结论是一致的,暗合了恩格斯关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观点。古代社会的一切社会关系都由身份决定的,一个人从一生下来就具有特定的社会身份,这种身份是不能随便改变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对家族的依附逐步消灭,取而代之的是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的单位。一切进步性社会发展的特点都是人身依附关系和身份统治关系的逐渐消失而让位给日益增长的个人之间以契约为纽带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梅因得出了其最为著名的结论,这就是“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契约取代了身份,也就是近代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取代了传统封建主义、集体主义。这种契约关系是发达的商品生产和民主政治的表现,构成现代社会生活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基础的形态。
  以梅因为代表的英国历史法学派运用崭新的历史的、对比的方法分析、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的历史,表明《古代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史学著作,也是一部探讨关于法律起源的综合性史论。这种分析、研究的方法和进路极大地开拓了人们的视野,提升了理论阐释力。正如《古代法》一书的“导言”作者亚伦(C·K·Allen)所言:“就英国而论,如果说现代历史法律学是随着这本书的出现而出生的,也不能谓言之过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