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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


王保树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人合性与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革应坚持适应性和引导性两大目标,任何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都不是在消灭实质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同的国情下,可能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字在变化,而它固有的特性则越改革越凸现出来。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特征;改革目标;改革路径
【全文】
  一、引言 
  我国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远比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多,而人们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关注却远不如股份有限公司。近几年,从实务界到学术界对公司治理都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大多探讨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并且主要探讨的是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当前,人们探讨公司法的改革与现代化,而讨论所采用的素材也大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运营。 
  实际上,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位、设立与运营都有自己的特点。虽然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是分别设章规定的,但比较两者后不难发现,许多是相同的。概括起来,顾及有限责任公司特点的规定少,强行性法律规范多,不适应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需要,很有必要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再者,我们一直面临应然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实然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矛盾和如何实现两者统一的问题。所谓应然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法律形式颁布的公司法。它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越是离实践远,它与实然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矛盾就越大。改革就是使应然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贴近实践,即最大程度地实现应然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实然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本文拟就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改革的目标、关注点和基本思路作些探讨。  
  二、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构成  
  无疑,中国《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是与传统大陆法系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一脉相承的。但是其制度构成还是具有自身特色。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结构  
  现行《公司法》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公司法》“总则”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仅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而是适用于所有公司的,当然也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譬如,公司股东的权利、公司管理体制、公司设立原则、公司名称、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分公司、对职工权利的保护、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关系等,都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部分是 《公司法》专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运营的规则和国有独资公司特殊的运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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