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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索酬问题的法律思考

  (二)证人作证可能会带来风险
  证人作证的成本除了确实的损失外,还包括潜在的损失的可能性,即带来风险。如证人作证后不一定会受到打击报复,但其受打击的概率可能远远高于其不作证时的情形。又如证人作证总是要付出一些时间,有些证人就可能因为这些时间的付出而失去一些机会,如和他人做生意的机会。另外,由于感知错误、记忆偏差、表述能力差等原因,证人的证言可能与案件真实情况并不吻合,证人的“错证”有可能被推定为“伪证”,并因此受到追诉 。
  (三)证人具有稀缺性与不可替代性
  司法实践中,“作证难”、出庭率低已成为影响正常司法活动甚至司法公正的顽疾,证人拒绝作证的比比皆是,出庭作证的证人更是寥寥无几,很多地区证人出庭率不足1%。然而,证人证言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各种纠纷的解决中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使用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85℅以上,其中近四分之一的案件中证人证言是关键证据。 所以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能否找到证人、取得证言对于打赢官司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当事人会想尽办法请证人作证,包括满足证人经济上的要求。而且由于每个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述能力是有差异的,所以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不可替代性更加剧了证人的稀缺性。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稀缺就是价值,越稀缺越有价值,证人证言的稀缺性成就了它的市场价值,往往会引发证人索酬。
  (四)证人作证的结果往往使案件当事人或国家司法机关从中受益
  公民作证索取一定的酬劳,往往是合理的诉求。对于民事案件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获取证据是有成本的。证人作证往往会省去当事人的许多调查成本(包括时间、金钱和取不到证的风险等),并增加胜诉的可能性;而对于刑事案件来说,特别是当一个案件还未侦破时,如果有人向警方提供破案线索,其结果一定是节约了国家的司法成本,让国家司法机关从中受益,并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证人作证的结果使案件当事人或国家司法机关从中受益使证人索酬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二、证人高价索酬的危害
  
  尽管证人索酬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若法律对其不加限制,任由证人漫天要价,其危害是十分巨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负担
  诉讼中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经常处于困难境地,证人的高价索酬往往会加重诉讼当事人的负担,《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中,证人索要的2万元酬金对于死者的父母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使当事人难以承受。诉讼当事人负担的增加意味着其获取正义的成本提高了,成本的提高让当事人难以负担时就会使其放弃诉讼,从而导致其获取正义的机会的减少, 也就是说,证人的高价索酬会增加社会正常运行的成本,减少社会正义实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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