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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不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引论

  再次,司法考试也是检验法学教育的方式之一,其对于法学教育也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司法考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法学教育的地位,凸显法学教育在社会人才供给机制中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以司法考试为‘连接点’, 将大大增进法律实践活动与法学教育之间的联系,使法学教育能更直接面对司法实践活动的经验知识,及时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资源的配置,适应时代和实践的要求”[⑧] 
  四、和而不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之理性选择 
  根本而论,“和”就包含了“不同”。如果真的没有了“不同”,未必真的就见得会“和”,也许孕藏着更大的危机。因为“不同”是一个不以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才需要彼此间的“和”。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也可以按照这一原理来构建。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无法简单地归结为谁决定谁、谁适应谁的问题。它们之间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他们同是维系现代法治社会运转机器上的重要装置。“既不需要让大学本科教育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也没有必要改革司法考试制度让其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相适应。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教育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要求相互适应。”[⑨] 法学教育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适当的以司法考试为方向;司法考试也需要不断的改革完善,适当兼顾法学教育才能设定除科学合理优质高效的选材制度。 
  首先,法学教育在司法考试面前必须保持其独立性。“法学教育是培养和造就法学人才的途径,司法考试是挑选特定法律职业人才的方式”[⑩],司法考试仅仅为一选拔人才的制度,而非培塑法律职业者法律素养的土壤。如果法学教育成为司法考试的培训班,具有公正意识和法治理念的法律人由谁来培养? 如果法学教育被严重冲击而教学效果急剧下降的话,大量教育资源岂不白白浪费?法学教育绝不能无原则地跟着司法考试转,以致成为这一考试的“辅导班”,丧失这一教育存在的意义。 
  其次,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应当适应司法考试。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充足、优秀的应试者。大部分法科学生毕业后毕竟会走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之路,因此,法学教育应适当的注重司法考试方面的知识储备。具体而言,法学教育须作如下适应: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教学,增加必要的技能性、实践性教学,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综合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改革大学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增加课堂讨论,推广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批判性思维;改革法学教育考试制度,增加实务方面的题型和内容;法学教育对于学术培养的侧重也应有一个适当的限度,注意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只有这样,法学教育才能很好地适应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需要,真正成为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乃至法律职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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