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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不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引论

  司法考试作为一种标准化考试,其必然要对考试过程作出最大程度的控制,这种控制的直观表现为考试具有较好的效度和信度。效度指考试方法对考试目的测量的有效性程度,信度指考试结果的准确性程度。要提高司法考试的效度和信度必然要求考试试题应依据一定的范围、试题答案尽可能的准确唯一。正因为如此,每当考前,便会有专人、专业机构出来“基于学员需求基础上提供最大的帮助和便利”、“研究司法考试规律”,为考生“删除不考的,点出要考的,突破难考的,精析必考的”,引领考生“直接向考试内容冲刺”,结果“以自己的智慧和专业能力”帮助考生创造未来的同时也因“创造了司考培训界无人企及的诸项第一”。因此,备考的过程实际上不是考生把法学知识转化成应试能力的过程,而是依照司考规律运用应试能力“研究”考试的过程,做好这项工作,即可“羽化而出”。另外,司法考试也是超负荷的考试,是对应试体能、心理、状态综合考察,考生考试中可能感到体力透支。还有,考试只能选拔人才,不能培养出人才,考试不能全面衡量考生的能力,“高分低能”现象不容忽视。通过司法考试已不需要培塑法律职业素养,而只需“紧跟专业培训机构的专业步伐”,外加优质的体能,即可拿到高分,刚走出校门的和正在校园的小青年通过率远远高于在司法战线摸爬滚打半辈子的年长者便是此论的最佳注脚。 
  三、和谐与趋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异中有同 
  上文着重分析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不同,那么二者是不是之间不可调和,南辕北辙,只会渐行渐远?答案是否定的!二者之间存在这不可回避的诸多联系。 
  首先,司法考试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离不开大学教育的发达与支撑,离不开法律教育的成效。但司法考试的一般趋势是,不经过良好、系统的法律专业训练,就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成为容纳和消化大学“产品”的一个重要出路。试想:如果大学水准底下,法律教学的质量不高,课程设置不合理或脱离社会实际需要,最终没有培养出出类拔萃的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方式来选拔职业精英的使命将如何实现?可以说,法学教育为司法考试提供了最基本的智源支持。 
  其次,司法考试也以其甄别机制使得法学教育与司法实际需要之间的联系变得更加地直接和密切。司法考试制度的设立和实施,无疑赋予了法学院一个明确的任务和目标。“法学教育的或主要目标是要为培养一流的法官与律师提供系统的法学思维训练、法学知识的灌输、法律良心的培育、法律技能的传授、法律方法论的指导。”[⑦]考试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给大学法律教育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希望和生机,使大学处于社会的更加耀眼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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