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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不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引论

  (一)法学教育的应然追求:通才教育的模式与素质培养的定位 
  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已由英才教育转向大众教育。法学教育是不是职业教育?是个长期争论的问题,法学教育在这个问题上曾长期徘徊不定。经过近百年的摸索,我国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已成通识,它不仅要为司法机关培养人才,还要为其他国家机关培养人才,它不单纯是职业教育,属于通识教育的范围。鉴于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的现实,如把法学教育局限在职业教育上,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要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需要普通法律人才,又需要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学术型法学人才,还需要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应用型人才。与之相应,法学人才培养也应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世界范围而言,“无论是美国的法学教育,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大学本科阶段贯穿的都是一种通识教育,而法律职业教育或培训设置于后本科阶段。”、“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培训主管部门应该明确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②]  
  法学教育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学科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着重于法科学生的通识培养,意在拓展其眼界,启迪其思维”[③];就其目标而言是要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根深才能叶茂”、“博才能专”。近年来,我国一致肯定素质教育,强调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法学教育已将原来的七个专业合并成一个专业,确定十四门核心课程,向素质教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的内涵,一般认为是“指以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为核心的教育模式,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④] 
  (二)司法考试的实然考量:人才选任的目的与应试技术的影响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注重对应试者职业能力的考查是理所当然;由于考核方式上的考试形式,使司法考试不可避免的受到应试技术等非法律智能方面因素的影响。 
  作为职业准入考试的司法考试必然与法律职业衔接,除了要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外,还要考察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即司法考试应该以法律职业素养的考核位中心,按照法律职业素养的要求确定考试的标准和考试内容。“法律职业素养应该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⑤]在司法统一考试制度已经确立的前提下,应当确立“素养考核中心论”的指导思想,在试题的设计中应当体现对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的考核。日本法曹考试在这方面表现尤为明显[⑥],其考试次数、考核内容以及考试合格后的职业培训等制度颇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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