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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不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引论

和而不同: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关系引论


刘立霞、陈海平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而不同
【全文】
  一、混乱与迷茫: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亟待厘清 
  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的关系,从一开始就出现了一种颇有倾向性的提法,即两者谁适应谁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主要表现在院校界主张:司法考试应建立在法学教育的现实基础上,即司法考试应当适应法律教育。与此相反,实务界则有人提出了法律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主张。 
  有“中国第一考”之实的司法考试,在对法律职业体系的统一、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等方面发挥着积极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法学教育产生负面影响和冲击。首先,有可能形成所谓“双学校现象”,各种专门讲授“考试秘诀”的“法学教育”会使本来就浮躁的法学界更加浮躁,不利于法学教育的稳步发展[①];其次,极低的过关率大大增加了从事法律职业的难度,将动摇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法律专业由“热门”走向“冷门”,不利于法学教育的良性健康可持续发展。再次,国家司法考试将可能使法学教育陷于“空洞化”,在课程设置、教学模式上“百花齐放”的局面可能会在高难度司法考试的现实逼压下,走向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特色的必然缺乏势必会使法学教育沦于平庸。第四,国家司法考试将影响法学教育的教育方式,法学教育可能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 
  面对司法考试给法学教育带来的巨大冲击,对于二者的关系也存在这种种误读:有人将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的“考核器”、“指挥棒”;一些大学法学院开始删减公共课,只按照司法考试设定科目授课;甚至把司法考试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相提并论,将司法考试作为大学法学教育的“质量认证体系”;一些法律院校甚至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是关系生死存亡的大事。 
  对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重重冲击及社会公众对二者关系的种种误读,法学教育自不能“任你围困万千重,我自岿然不动”,厘清二者关系极为必要。 “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本是一条指导人们如何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箴言。笔者以为,这一道德箴言似乎也可以套用来解读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和”与“同”在这里有着非常不同的意义。“和而不同”是指要承认“不同”,在“不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和”(“融合”、“和谐”)才能和谐共荣;如果一味求“同”,不仅不能使事物得到发展,反而会使事物衰竭。循着这一思路,本文拟就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略陈管见,期颐抛砖引玉。 
  二、冲突与分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显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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