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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家族习惯法的社会调查与初步分析

  (四)土家族生产习惯法
  土家族在其长期的生产劳动中,形成了许多习惯法,有关于狩猎、捕鱼、养牛、制酒、行船、建屋等的,这些习惯法促进了土家族地区生产劳动的发展。土家族生产习惯法内容极为丰富,其中租佃、雇佣、工资、借贷等构成债权法内容,猎物分配、产品分成、孳息物归属、自然物占有的公示方式等构成物权法内容。
  1.租佃方式与租金缴付。在土家族地区,田地属土司或头人所有。土民种田,不仅负担繁重的劳役地租,还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实物地租。每年,一个土民约有3~5个月时间服劳役,土司或头人凭借土地所有权和借助于超经济强制手段,使“土民”无偿地为他们进行耕作劳动和其它劳动。后来,普遍实施实物地租,为了枷锁土民,在租佃之初,迫使土民交类似保证金的“庄钱”,若租佃年限未到,佃种者迁徙他地,不退“庄钱”。从事佃种生产的土民一般有生产资料,劳动力的组合、耕畜的配备等均由他们自己安排。租佃田地时,出租地者一般随田地搭配一口或数口堰塘和一部分柴山。除了实物地租、劳役地租外,还有劳动分成的地租形式,即一部分以实物地租缴付,一部分以劳工方式缴付。随田出租的山林,一般是“砍柴”归佃种者(即茅草、荆棘、杂藤、幼栎枝等,亦称“地柴”),“柯柴”归出租地者(各种树木的枝丫用柯刀削下,亦称“天柴”,全部归土地出租者);杂树烧炭,炭归地,枝归佃种者;成林之材,出租者七成(70%),佃种者三成(30%)。随田地出租的堰塘,水产分成视情况而定,鱼苗由佃种者投放,出租者收年鱼10~30斤或按其数折钱;鱼苗由出租者投入,每次捕鱼后过称,出租地者四成,佃种者六成。随田出租的耕牛产犊后,牛犊一岁作价,出租地者三成,佃种者七成,老牛宰杀,出租地者、佃种者各五成。
  2.商业交易惯例。依习惯法规定,商品贸易成交有自己的作价规矩。湖南《永绥厅志》记载:“布以两手一度为四尺。牛马以拳头多寡定价,不任老少,以木棍比至(牛马)放鞍处,从地数起,高至十三拳者为大,齿少拳多价昂,反是者为劣,统曰‘比马’。”出售干鲜杂货用“估堆法”定价、计价,如卖水果菜蔬,则以堆、捆、把定价计价。卖粮食论挑、背或升、斗,少有论斤的。卖肉也论堆,卖肉者按堆码喊价,故名“码肉”。卖猪因猪大小而卖法不同,仔猪论个,比较大小而价有别;大猪论卡,张开右手,大拇指尖与中指尖的距离为一卡,一般按卡数论总价。依习惯法,买卖大件物品时还有专门规矩,如鄂西土家族地区称牛、马为大牲品,大牲口是家里的宝贝,卖大牲品如卖田一样,首先应卖给族人,如族人不买,方可卖给外姓;在买卖成交过程中,须请中人作证,证明牛来去清白;卖主还要给牛角扎红布,俗称“挂红”,红布上缠绕红线、白线,俗称“长命线”,象征牛体强力壮,长寿不老;当买卖成交之后,卖主还要请左右邻舍吃一顿饭、喝几盅酒,以兹证明和庆贺,名曰“吃割食”,有的卖主还给客人少量的钱,这叫“利市钱”或“割食钱”。
  3.猎获物分配。世代居住在武陵山区的土家族人,喜好集体狩猎。根据土家族习惯法,打到猎物后,猎物的分配原则是“上山打猎,见人有份”。但具体分猎物的程序还有规矩。野兽被打倒后,清点到场人数,每人分一根兽毛,证明是到场的人。被猎获的野兽抬回家,先敬梅山神(即猎神),然后杀好,按股分肉。分肉的规矩是:死兽从颈项砍下,连头在内,不论多少片,都要归开第一枪或杀第一刀的猎手。打第二枪或刺杀第二梭标的,叫“二彩”,分一条猪腿。野猪心肺,分给猎狗吃,其它就按人均分。只要看到野兽倒地的人,都有一份,叫“沿山赶肉,见者有份。”分肉的方法是把每份肉用棕叶穿好,合着放在簸箕内,然后再盖上一个簸箕,仅棕叶露在外面,取肉时,将簸箕摇几转,谁也看不到肉的好差,每人拿着串肉的棕叶,拿好拿差,谁都没有意见。肝肺内脏及四蹄一锅煮,大家一起吃,共享猎狩胜利之乐并以此证狩猎、分配完毕。
  4.物所有、占有的公示方式。草标,是土家族民间的一种特殊标志。草标代表了土家族人的一种没有文字的语言。林地周围,插上草标,说明此处是封山地界,此山的一草一木,都要保护;进出种粮食地界,留有草标,说明此中粮食还未收净,千万不能进去放牧。在一堆干柴上挂有草标,说明柴有主。对于自然物,发现者可以留草标以示占有,如有人发现一窝地雷蜂,在离窝不远的地方留下草标,说明此处地雷蜂已有人发现、为他人所有。
  (五)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
  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习惯法是土家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恋爱和一夫一妻制是其基本内容。土家族习惯法,在婚姻人数方面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并禁止有妻再娶行为;在通婚范围方面认可了在不同历史时期规定不同,有群婚、血缘婚、氏族外对偶婚等不同形式,确认了姑表婚、收继婚、转求婚、换亲婚的合法性;在婚姻程序方面规定了恋爱自由制度和订婚、结婚的程序;在婚姻效力方面规定了婚后新娘宗族亲属关系,夫妻平等关系、夫妻财产共有与特有关系;在家庭成员方面规定了成员组成与家庭分立、成员平等与家长权利、扶养与敬老关系等;在家庭财产方面规定了分家、析产、继承的程序与效力。
  1.恋爱自由制度。历史上,土家族人婚姻自由,青年男女订亲完全出于自愿。土家族人喜爱歌舞,恋爱婚姻全过程均有歌声相伴,对歌可以站在对面山坡进行,也可以站在吊脚楼上进行,还有一些地方有专门的节日,如花朝节、女儿会等等。根据土家族习惯法规定,男女婚姻是以自由婚配为主的,女子在婚配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利。在湘鄂川边土家族人的一些偏僻村寨,长期以来一直以歌为媒,婚姻自主,在男女心目中视为理所当然之事,尤以女子在婚姻上的自主权。恩施石窖现仍流行的“女儿会”,就是以女性为主去赶会,也有青年男子参与,那是为了寻找对象或与情人会面,畅诉衷情。
  2.恋爱关系确立的凭证。土家族习惯法认为,青年男女确立恋爱关系须有信。物,即凭证是手巾。土家族姑娘从小就要学绣花,长大成人时,特绣一条花手巾作为爱情的信物。姑娘与情人定下终生的时候,以送绣花手巾为凭。手巾多为自家做成,上面绣上花草和人物,清江流域沿岸的茶山可以说是土家姑娘表达爱情的场所,一旦中意,茶仙为媒,手巾为凭,后来如有一方改变想法,必索回或退回手巾,即表明爱情关系结束。
  3.婚姻关系订立程序与仪式。由于地处中原,土家族人的婚姻仪式与规矩,不免受汉族伦理规范的影响,但仍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如湘西土家族青年订婚有以下程序:(1)打样。这是土家语称谓,译成汉语,即“瞧样子”,就是“相对象”。媒人意欲为某两家做媒,就向两家青年男女示意,授使他们相互暗地带“打样”,视“人材”满意之后,再正式出面登门说亲。(2)求婚。打样之后,双方满意,男家则正式请媒人去女家求婚。媒人到女家去求婚,提一块肉,带一把伞,至女家门,将伞撑开,倒立在门外。女家若将肉收下,并把伞顺立过来,则示意不拒绝这门亲事,否则表示拒绝。(3)取八字。当地人叫“讨红庚”。求婚未遭拒后,男家接着备办点酒肉,由媒人送至女家,向女家“讨红庚”。所谓“讨红庚”,就是请求女家将姑娘的生辰年月日时,写在“红庚帖”上。按规矩,是男家先将男的生辰年月写于“红庚帖”的左边,女家写于右边。讨得了女方“红庚”,男家则请巫师或算命先生,帮合男女八字,按阴阳五行推论,看是否相克,就得作法事帮解,若不能相解,只好不讲这门亲,一般都能相解。(4)定亲。当地人叫“插芋香”。合了八字,男女生辰没有相克之处,那就是“天作之合”,男家则择日定亲。定单亲,须给女方送衣服、首饰、银钱、酒肉,表示正式定婚。女家请女孩外婆、外公、舅父舅娘、族人长辈及伯叔、堂兄弟等,齐聚子祭祖,神龛上红烛高烧,香炉插香,神桌敬酒。定亲,实则是取得社会承认,宣布某家之女已许人家。(5)行冠礼。土家族人将成年冠礼与婚礼一并举行的,而且很隆重。男冠礼在发轿前一天举行。一般是新郎穿上新衣新裤新鞋,包上新头包,在经过复杂的冠礼仪式后,新郎来到祖先牌位前,叩拜祖先,表明从此成为大人。女子冠礼,也在出嫁前一天,由两位大嫂给出嫁姑娘“上头”、“开脸”。所谓“上头”,即将姑娘时禁留的发辫,梳成妇女“粑粑髻子”,别上银簪,插上红花。所谓“开脸”,即用男家送来的红头绳,在出嫁姑娘眉额上绞三下,眉梢绞三下,后颈绞三下,然后,用男家送来煮熟的鸡蛋,在脸上滚三下,谓之“开脸”。按土家族规矩,姑娘脸上汗毛是不准扯刮的,扯刮脸上汗毛,意即是妇女了。经过“上头”、“开脸”,就向姑娘时期告别了,做“媳妇”开始了,仪式很庄重。(6)拜堂。这是土家族姑娘出嫁的最重要程序,有着复杂的仪式,在习惯法中,拜堂有着证明缔结夫妻关系的践成行为功能。“拜堂”是婚礼中的核心仪式,男女双方凭天地祖宗拜堂成亲,结为终生,以此取得合理合法的权利和亲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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