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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家族习惯法的社会调查与初步分析

  (二)土家族宗族习惯法
  宗族是在农村产生的一种血缘组织形式,是共奉同一父系先祖的同姓亲属组成的集团,即所谓同祖为宗、同姓为族。如湖南省永顺县塔卧土家族聚居区,都是同一姓氏同一宗族居住在同一村寨,且村寨也以姓氏命名,如彭家寨、沈家寨、李家坡、瞿家院子、瞿家坪、瞿家寨等,查看他们的家谱便可发现一个寨子同姓由同一祖先发源而来,自然这里的宗族意识浓厚,宗族势力强大,宗族族规约束有力,宗族活动较多。土家族人的宗族活动由公推的族长或头人领导,有不定期的首领会议和定期举行的宗族大会。宗族都有一个祠堂,为处理族内日常事务、举行族会和祀奉先祖的场所。宗族发展壮大可分出为支族,并别建祠堂。宗族有共同的族田,由公推的管家实行管理。宗族还要定期续修族谱,以备传承。宗族有成文的族规、礼仪、戒条及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共同构成宗族习惯法。
  土家族宗族习惯法中的族规,内容全面,具体文字多少不等[8]。在许多宗族戒规中,对违反族规者的惩罚办法有所谓掌板、杖责、逐出、流徙、更姓、斥革、罚款、黑办等等,其中,黑办最为吓人,黑办包括的方式比较多,最残酷的是吊磨盘沉河。凡是给宗族“扫了脸”的,都可以被黑办。解放前,四川省酉阳县(现属重庆市)后溪乡后溪白姓土家族人曾有一个女子私自跟了别人出走,后来被族人抓了回来,经宗族会决定,立即吊磨盘沉河,被抛下河沟后,还要用杆子使劲往下按,残忍之至。还有一个彭家的人,与母亲发生争吵,打了母亲两拳头,族长以不忠不孝名,定罪处以沉河,派人将彭某拿住,用铁链子捆绑,押往老寨游街,并一边吹号,一边高声宣布该人所犯罪名,后来,来了个称为“老姑婆”的彭氏老辈子,跪在族长面前为彭某求情,头人才答应看在长辈的份上饶罪犯一回,不过需押回祠堂,掌板四十[9]。由此可见,土家族宗族族规的严厉和处罚的残酷。
  土家族宗族习惯法也调整宗族族人与外宗族族人的法律关系。在湖南永顺县塔卧瞿家寨,几十年前,一名叫瞿姓女子,嫁到周家寨一干部,因她无生育,又是农村妇女,姓周的瞧不起她,把她折磨死了。瞿家寨的全寨老少一齐出动,到周家去讨公道,对周家进行一次大洗劫,然后派人到政府上告,直到给姓周的判刑方才罢休。可见,每当不同宗族的村寨与村寨之间发生冲突,同寨的族人会在族长的主持下,根据族规商议对外解决方案,全体族人团结得如同一股绳,一致对外,而绝不会计较以前有何冲突。
  土家族宗族习惯法还直接或间接地调整宗族成员婚姻关系。土家族宗族习惯法规定,同姓不婚,即同一宗族是一家人,皆兄弟姐妹不能结婚,毫无疑问,这是土家族先民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为土家族人世代遵守,现在也一样。在土家族村寨,“同姓结婚”是十分忌讳的,若违反了它就象犯天条似的,全族人会群起而攻之。湖南永顺县万坪镇一个姓瞿的女子,找了一个朋友也姓瞿,瞿家寨老少听说同姓还敢通婚十分气愤,认为是丢了我们祖宗八代的丑,经家族商议,将该女子抢回“瞿家寨”,这个寨的人与她虽无任何亲缘关系,却轮流将她养起来,后来,由此寨的人出面找了一户人家将她嫁出去,日子过得很清苦,但一个弱女子面对人多势众的大家族及其宗族习惯法的无形约束又能怎样呢?对瞿家寨人来说,同姓不能通婚的唯一理由就是同姓人就是一家人。宗族成了一个放大的家,家族的规矩人人都得自觉遵守、自觉维护。显然,这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属于干涉他人婚姻,破坏婚姻自由制度。《婚姻法》规定,近亲三代之内不能通婚,可见三代之外可以结婚。而瞿家寨的人只知有宗族法规,全然不知还有婚姻法。另外,按土家族习惯法,同一姓的宗族村寨不能有外姓人,这是世代传下来的。对于没有儿子的家庭,族规给了一条出路,允许过继一个同姓氏儿子。汉族地区盛行的“招上门女婿”的办法,在此绝对行不通,因为它违背了外姓人不得入寨的至高原则。湖南省永顺县塔卧瞿家寨,全部姓瞿,无一外姓,该寨瞿老汉,在本寨内威望极高,算是一个寨主,生有四女无儿,他曾有一个念头让最后一个女儿招郎上门,话还没公开讲出来,许多人都已表示坚决反对,结果他的愿望落空。可见,“同宗内决不能有杂姓”这一宗族习惯法规范,在瞿家寨已成圣条[10]。同样,这种族规也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违反了婚姻自由制度,但这又有什么办法呢,因为在当地起作用的不是国家制定法,而是土家族的习惯法。
  (三)土家族村寨习惯法
  村寨,是基于地缘关系而由若干不同的宗族、家族集团或家庭组合而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维护村寨利益和秩序,往往会形成各种规约惯例,我们称之为村寨习惯法。土家族地处武陵山区,由于中央王朝统治权力影响较弱,这种村寨习惯法发挥作用很大,持续期限很长。
  土家族村寨习惯法中,乡规民约的内容最丰富、存续时间长、富有生命力。村寨习惯法是该村寨村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体现了该村寨的集体利益和对村民的保护,为村民世代相传,自觉遵守的习惯和规约。乡规民约,是土家族习惯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法的权威和功能。在土家族习惯法涉及的乡规民约,其内容十分广泛,如封山育林公约、保护秋收公约、收捡桐茶公约、水井公约、维护地方治安公约等,其形式成文法少,以不成文法居多,表现为口头传录和行为继承。(1)土家族村寨乡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形式要求。如湖南永顺县内土家族人聚居的村寨,制定有很多乡规民约,制定乡规民约不同于封建宗族的族规族法,是由全村寨人共同制订和遵守的一项准则。全村寨不分族别、不分姓氏、不分男女,都须户户遵守、人人执行。制订和通过某项乡规民约时,由村寨头人先提出此次制订乡规民约的内容、目的、条款及执行的办法,请大家商议。经过大家的认真讨论,充分表示意见在意见取得一致的基础上,主持人归纳出若干条款,宣布通过,然后率领大家焚香、磕头、敬神,最后大家端起酒杯,主持人在神桌上割断了雄鸡的头,把血酒分别滴在每个人的酒碗里,大家一饮而尽,表示坚决执行乡规民约的决心。会议把所决定的条款,写在很大的木牌上或刻在石碑上,立于村内外的要道处,以明示村内村外的人,都要遵照执行。(2)乡规民约制定后,执行程序也有讲究。以封山育林公约为例,具体执行程序为,封山这天要举行杀羊封山仪式,由村内有威望的首领主持杀羊祭仪,在山林交叉路口杀羊一只,以羊血喷溅在白色的清明纸上,并把带血的清明纸剪成若干小方块,然后贴在路旁树干上,表示此山已封禁。再如湘西、鄂西土家族地区,每年六月间,逢辛卯日,村寨聚众杀猪,“吃新”敬神时,当着神灵,议定秋收事宜,确定收摘包谷、豆子、菜子、桐子等日期和惩罚偷窃事款项,还推选监款人、看山人,执行巡山看林的任务。(3)有些乡规民约的规定极严。所立章程,一经议定,当众宣布,任何人都不准违反,若有违反,定严惩不贷。如封山育林公约,其封禁期限,有永久性的,也有十年、八年的,一旦封山,便鸣锣示众,任何人不得违禁;封禁内容有,封山之内禁止放牧牛羊,禁止打柴割草,禁止砍伐树木,禁止放火烧山等等,如有违犯者,必受处罚;对违反者的处罚办法有罚款、罚粮、罚栽树、罚修路等,惩罚均按条款执行,村内村外,一视同仁,被罚的钱粮收入,须当众公布,由村里头人经管,年终结算,用于杀羊祭仪费用和植树造林费用,被处罚者自己鸣锣认错,手提铜锣,边敲边喊:“为人莫学我,快刀砍禁山。”(4)许多土家族村寨只有传统的规约,是不成文的。如为防兽、防盗匪、防山火袭击村寨,村民们要义务出工、出钱、出材料,在村里头人的组织带领下,修筑村寨围墙,修筑保寨碉楼;村寨的风水树、神树,谁也不准砍伐,谁若违禁,败了风水,触了神灵,要谁杀猪杀羊,请巫祝祭祷,悔罪;村寨水井、泉水,一年一度要敬祭,要洗净污泥,要议定用水规约;村民服从安排,按人口交纳所需之费用,自觉遵守规约;村里发生瘟疫,病人得立即抬进山洞,实行隔离;举行宗教活动,家家都要出钱,购买祭品;村寨里的山林、田土、人,受到外村人的砍伐、侵占、欺负等,全寨人都得齐心协力,捍卫村寨人利益,不惜倾家荡产,械斗,不惧流血丢命。此外,还有一些约定成俗的规矩,在公共场合和大路上,不准丢死鼠、死蛇及其动物的死尸和乱抛破磁、碎瓦、石头等等,不准在村寨周围打鸟,特别不准打阳雀、布谷鸟、啄木鸟、猫头鹰等,这些事没有经过大家商议,也没写成文字、石碑,但却为大家遵守,没有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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