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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家族习惯法的社会调查与初步分析

关于土家族习惯法的社会调查与初步分析


An Social Investigation and Preliminary Analysis on Customary Law of Tujia Nationality


蓝寿荣


【摘要】本文对土家族习惯法进行了全面分析,提出土家族习惯法客观存在并有自己的特征,土家族习惯法包含有禁忌习惯法、宗族习惯法、村寨习惯法、生产习惯法、婚姻家庭习惯法等丰富的内容,在其嬗变过程中受到中央政权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但始终未被取代,在最广泛的土家族人民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作用。
【关键词】土家族文化,习惯法
【全文】
  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不同于国家制定法的另一种社会规范的文化传统,是法学和法文化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尤其是文化人类学、法学人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随着全球多元文化研究兴起,使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尤显重要。本文拟对土家族习惯法这一至今尚无任何人涉足的领域进行研究 [1],希望能有助于开展民族习惯法研究。
  一、 土家族地区存在土家族习惯法
  在湘、鄂、渝、黔边区生活的土家族社会中,存在着土家族习惯法,有着自身的内涵和特征。
  (一)土家族习惯法的形成
  习惯法,是维持和调整某一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之间关系的习惯约束力量,是由该组织或群体的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适用一定区域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2]。习惯法的强制性可以由政治权力实施,但更多的是由一定的区域的社会人群默认的社会约束力来实施,后者或因国家认可和未明确表示不认可而合法,或因社会授权而合法。
  从现今搜集到的武陵山区土家族习惯法的资料看,一些习惯法规范具有相当约束力,有的是由群众共同制定的条例,有的是祖辈流传下来的,也有不言而喻、自然形成的。生活在武陵山区的土家族人民,在古代山地资源的使用规矩是谁先来占有就归谁,后来者则另觅场地,这是民间一般使用的先来后到的原则,先来者优先,后来者不能抢占先来者的所得。这是土家族人民习惯遵守的,这就是占有、使用山地的习惯法,谁也无法例外。由于土家族人民习惯地遵守着,就成了一种习惯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3]。而土家族人关于对偷盗的防止与惩治方法,则是后来集体议定的。从远古以来,武陵山区土家族村寨,民风淳朴,昼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后来出现了偷窃盗取的事,日趋严重后,原先没有防止、惩治偷盗的习惯法,这时在群众的要求下,头人或首领便召集群众会议,共同讨论拟定出防止偷盗、惩治偷盗犯的条例。法律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一个社会处于什么样的历史发展阶段,就有什么样的法律。社会形态决定着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土家族习惯法受所在地域的居住环境、生存条件、生产状况、生活方式的制约和影响,是土家族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等社会活动中总结、积累而成的,经过世世代代的继承、发展而成为本民族的社会规范的。它一经形成便在较长时间内调整社会关系,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尤其是民族习惯法核心内容和基本精神,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惯法观念又是民族意识民族心理的重要方面,因而又具有稳定性。一个民族的习惯法实际上是该民族人们的“百科全书”,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因此,习惯法是民族文化的载体,习惯法世代相传的过程也就是民族文化保存、继承、传递的过程。
  从历史进程来看,土家族习惯法的形成、发展,是在当时中央王朝的统一法律还不完善和施及力还达不到的情况下,对国家法律的一种补充,客观上起到了维护本民族内部社会秩序的作用。我国历代中央王朝都制定、颁布过法律,都想在全国各民族地区推行实施,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许多少数民族居住在偏僻山林、沟谷、草原和岛屿,社会结构、发展程度各不相同,交通不便,与外界交往甚少,中央王朝的法律很难在各民族地区完全实施。“而夷狄殊俗之国,辽绝异党之地,舟舆不通,人迹罕至,政教未加,流风犹微。” [4]历代王朝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大都在北方,对北方少数民族的影响很大,国家法律对北方各民族实施较有力。相对来说,北方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到了近现代已较少,西藏则自己有一套维护农奴主利益的严密而残酷的法律,相反在南方各少数民族社会中,习惯法还保持着较强的生命力。对于武陵山区,东汉顺帝永和元年,对武陵蛮采取“羁縻而绥抚”[5]的政策,汉代以后,羁縻政策逐渐推广。在少数民族地区,“大抵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故羁縻之而已”[6]。宋代以后开始实行土司制度,武陵山区土家族人的社会秩序、生产生活方式基本沿袭不变。
  (二)土家族习惯法的特征
  土家族习惯法代表和维护土家族人民的利益,反映土家族人民特有的心理意识,伴随着土家族的形成、发展而逐渐形成、发展,它对土家族的每个成员均产生强烈的熏陶和感染,本民族人对之深信不疑,矢志遵从,倍感亲切。它只在本民族内生效,带有本民族文化的特色,深深打上了本民族的烙印。当然,土家族习惯法是土家族特有的心理、意思的反映,是伴随着土家族的形成而逐步形成、发展的,是构成民族特征的重要方面,也是土家族民族性的突出表现。土家族人习惯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较少成文法规,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多地依赖于习惯、惯例、族规家训、宗教教规、禁忌、道德规范。土家族习惯法大多是口头制定的,世代相传,少数乡规民约也是近代以来制定成文的,没有内在完整的体系,所包含的习惯、惯例、族规家训、禁忌、等既没有刑民之分,也无实体与程序之别。这也说明,土家族习惯法是千百年来自然形成或约定的,源于该民族人民生存发展自身的需要,不是外部力量的干预,因而没有制定法那样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文字表现形式,有的保留在传说中,有的保存在歌谣中,有的反映在石刻碑文里。
  其次,没有完备的法制,许多习惯法仅偏重于对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买卖、抵押、借贷等方面的规范。对实体问题的解决还有例可循,但谈不上采用什么样的程序来达到对实体问题的解决。习惯法是民间约定俗成或社会成员集体制定的,是自发的。国家、政府承认的习惯法并不多见,一般采取默认方式,任其存在和发展。习惯法由头人或首领来执行,除群众监督外,没有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由头人和群众临时充当司法人员。习惯法和制定法的目的和作用,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宁和社会健康发展,人们能正常生产劳动和生活,调整人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人们的行为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违反规定,就会受到谴责、制裁。
  第三,区域性。土家族习惯法紧扣乡土生产生活、婚丧嫁娶、人际关系,以符合当地传统的简便而又易于操作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去引导人们做什么,怎么做,具有山区农业社会特有的乡土气息和感性色彩。土家族习惯法只适用于本民族地区或该民族的局部地区,超越本民族或该地区的范围,就失去其效力,不能约束其他民族和地区的成员。当然在土家族人中,相对不同区域的土家族其习惯法也略有不同,如清江流域土家族人和酉水流域土家族人的习惯法,相互之间也略有差异。以乡规民约为例来说,土家族村寨设定的乡规民约尽管名目繁多,内容多大同小异。乡规民约是以村寨为单位联合或单独制定的,超过它的地理和民族范围就失去效力。在武陵山区土家族人民有的一个村寨全为土家族,甚至大多是一个姓氏一个村寨,但也有很多是同一村寨有土家族居户,也有苗族、汉族居户。如果相邻两村,一个是土家族单一姓氏村寨,另一个是汉族村寨,就可以发现这两种类型的村寨制定的乡规民约就带有浓厚的不同的民族色彩,在各民族村寨毗邻而居的地区,民族色彩就显得更为突出,村寨相距很近,各自的乡规民约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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