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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冤假错案可以原谅

  一味追求破案率是造成这一错案的又一重要原因。公检法的职责是什么?在很多人看来,无非就是打击犯罪、维护治安。这样理解本没有错,但是,公检法在打击之前首先要正确确定“犯罪”,不能为了打击而打击,为了破案而破案。在我国,破案率是衡量一个执法人员、一个执法机关“功绩”的重要指标,因此,很多执法人员便采用各种方式寻找“罪犯”,无论是真还是假,只要找到一个看起来挺“合适”的人,给他安个“罪犯”的帽子,案子就算结了,至于这个“罪犯”是真是假,他们才懒得问呢。即使出现一些有可能表明他们的判断是错误的证据,他们也一概不予理睬。因为,他们不想让自己的劳动付诸东流,更不想把自己的案子变成错案,因此,一旦他们对某一案子付出了巨大劳动,甚至已经进入了法院审理程序,他们不仅不对反对证据予以关注,甚至采取各种措施掩盖反对证据。明白了这层道理,湖北“杀妻”错案中的办案人员对于其他村民所出具的发现“死者”还活着的证据不予理会也就不难理解了。
  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最直接的罪魁祸首。造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是什么?显然是刑讯逼供,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一旦“招供”,便是铁证如山,公检法办案的“合法性”就没有疑问了。由于清白无辜的人是不会轻易招供的,办案人员也难以取得其他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便把所有的“心思”都用在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不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怎么会招呢?于是,只要整不死人,用点刑讯逼供没有关系的观点成为侦查人员的“共识”。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少不了刑讯逼供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湖北“杀妻”错案的犯罪嫌疑人10天10夜没有睡觉,一个“壮汉”被折磨得“有气无力”,最后达到了“我只想睡一会,他们怎么提示我就怎么说”的状态。这是办案人员梦寐以求的状态,也是令一个正直的人怒发冲冠的状态。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一个阻碍正常刑事诉讼的毒瘤,不根除这一毒瘤,冤假错案就不会消失,甚至不会减少。
  不遵守基本的诉讼程序是造成这一错案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湖北省高原滥用发回重审,导致其本身所具有的监督职能无法发挥,也为当事人有冤无处伸埋下了伏笔。地方检察院、法院把各级法院的审理权限以及刑事案件基本的诉讼程序等问题都视为儿戏,在发现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之时,不是积极主动地予以避免,而是操纵诉讼程序,将冤假错案进行到底。如果不是当年的“死者”又重新回来,恐怕谁也不敢说这是一起冤假错案,恐怕谁也拿地方公检法机关操纵诉讼程序,将冤假错案进行到底的行为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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