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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冤假错案可以原谅

什么样的冤假错案可以原谅


翟继光


【关键词】冤假错案;诉讼程序;刑讯逼供
【全文】
  最近所曝光的湖北“杀妻”错案使冤假错案再次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在经历了源源不断、惊心触目的冤假错案以后,人们不禁要问:冤假错案是否能够避免?什么样的冤假错案可以原谅?什么样的冤假错案不可以原谅?冤假错案到底是人本身的问题,还是制度的问题?
  由于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所限,完全避免冤假错案是不可能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制度多么完善、无论其侦察手段多么完备恐怕都不敢说自己没有冤假错案,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侦察手段还不是很完备的国家出现冤假错案本不应该算什么“新闻”。但是在一个具备人类正常理性的人看来,有些冤假错案是可以原谅的,有些冤假错案是绝对不可以原谅的。湖北“杀妻”错案就是一个绝对不可以原谅的冤假错案。如果因为目前人类还无法设计出可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的制度或者因为人类目前还无法掌握能够准确无误地“还原”过去事实的技术手段而导致冤假错案,那么,我们就会认为这样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因为没有人能够避免。如果不是这样,而是由于执法人员没有尽到其应有的注意,没有遵守基本的操作规程,由于我们的制度人为地为准确认识过去的事实设置了障碍,那么,我们就会认为这样的错误是不可以原谅的。湖北“杀妻”案之所以受到全国上下的一致关注,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这是一个正常人无法原谅的错误,是一个低级错误。同时,这一典型的错案也暴露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一系列致命弱点,揭示了我国之所以频频发生冤假错案的根源所在。
  执法人员的不尽责是造成湖北“杀妻”错案的重要原因。杀人案在一个小县城来讲,应该属于大案、要案,但是办案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丝毫没有把它当作一个大案和要案来办,而是敷衍塞责,很轻率地就认定某具尸体是失踪之人,很轻率地就认定其丈夫具有杀人动机以及杀人行为。对于这些办案人员来讲,根本就没有把它看成人命关天的大案,不过是东家死了一条狗,西家少了一只鸡的事情,随便对付过去就可以了。他们从来没有想到,一个平白无辜的人被冤枉为杀人犯并被当作杀人犯予以处罚会给这个人带来什么样的打击?会给全体人民带来什么样的打击?因为,今天被冤枉的是他,明天被冤枉的可能就是我,后天被冤枉的可能就是你。公检法不就变成随时可能跳出笼子而任意伤人的洪水猛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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