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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救济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

完善行政救济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


姜明安


【全文】
  完善行政救济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之一。
  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主要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以及集会、游行、示威五大制度组成。其中尤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制度应用率最高,此三者为行政救济机制的基本制度。
  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运行的情况怎样呢?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究竟发挥了多大的功效和作用呢?
  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才逐步建立和形成的(其中信访制度则有较长久的历史)。应该说,这个机制自建立和形成以来,其运行情况总的来说是顺畅的,它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但是,无庸讳言,这个机制由于建立和形成的时间较短,以及中国当下正处于转型时期,受各种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它还很不完善,还有很多缺陷,其体系、结构、内部各种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设计还有很多不合理处,其作用和功能远不能适应控制公权力滥用和保障公权力相对人权益的需要。
  我国现行行政救济机制的缺陷和其作用的不如人意处通过以下三个案例可见一般:
  案例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办事处外延寿村农民对政府征用他们的土地给予其补偿的标准过低(政府规定每亩补偿9,000元,他们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每亩补偿费应为30,000元以上)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异议,市政府不予理会。之后,农民们依据《行政复议法》向市政府正式申请复议,市政府告知农民: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相对人对征用土地补偿有异议,应向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外延寿村农民们土地征用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故应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裁决。于是,农民们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但福建省人民政府以其批准行为属“内部行为”而不予受理。具体理由是:“省政府对莆田市政府2003年度第五批次征地的闽政地[2003]159号批复文件不过是针对莆田市政府关于征地请示所作的内部批复,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复议不被受理,农民们怎么办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农民们有两个选择,一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请求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或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于是,农民们同时“两条腿走路”:一方面通过国务院法制办请求国务院撤销福建省政府“不予受理”的决定和责令福建省政府受理;另一方面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两条腿走路”没有一条走通了:国务院法制办那边一直没有回复;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则拒绝受理,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法院不作为,农民们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受诉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移交或指定下级法院受理,也可自行审理。于是,农民们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拒绝受理;最后,农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则建议农民们去信访。于是农民们找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办接待了他们,介绍他们到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谈处理”。就这样,农民们折腾了近两年,吃了多少苦不说,但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我们的现行行政救济机制还有问题,还有缺陷,还不“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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