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研究


钱明星


【摘要】 用益物权在传统物权法中主要是关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的他物权,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就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体现现有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定、反映我国优良文化传统、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讲究立法技术等方面探讨了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应有内容。对于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等具体用益物权形态的名称采用、范围、权利和义务结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Right of ususfructus is a kind of jus in re aliena concerning real estate(including land and its attachment)in the traditional law of property right.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ociety.The first part of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primary factors which should be considered when we construct the system of rights of ususfructus,including accommodating to the practice and the trend of the developing Chinese society and to the existing legal notions and legal system,reflecting our fine traditional culture,adopting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of foreign legislation,perfecting the legislative technique,etc.The second part is on the appropriate contents of our system of right ofususfructus,including term adoption,bounds of right,framework of right and duty of some specific rights of ususfructus.
【关键词】用益物权、所有权、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地役权
【全文】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已经纳入国家的立法规划,该法律的制定将是我国民法法典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对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而言,用益物权的体系问题是其重点、难点所在。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过程中,基于物权法的固有法的特点,我们必须注意其历史的因素,考虑过去对现在的潜在的影响,明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历史发展规律并寻求对建构我国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体系的有益的启示。
  
  一、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如何构建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这是建立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首要问题。“民事权利(传统的‘私权’)的种类很多,各种权利的性质千差万别,我们必须把各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加以整理分类,使之成为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体系。在这个体系里,不同的权利各得其所,各种权利的特点都能显示出来。这是建立民事权利体系的实益所在。”[1](P67)在这样一个权利体系的建立中,其基本问题就是影响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主要因素。这些因素涉及到我国社会、经济、民族、文化、历史等诸多方面,其中的轻、重与经、权,对于形成正确的用益物权制度的原则和理念,从而建立一个既切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的用益物权体系,是十分重要的。我认为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应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
  
  由于物权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其种类和内容的设定、行使和保护的方式,都深受本国的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的影响,以不动产(主要是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更是如此。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就必须考虑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其中主要是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我国的资源和人口状况。
  
  一国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体系,从根本上说,决定于该国的社会经济体制。例如,罗马法中完备的用益物权体系就是反映了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的需要,而《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各种用益物权形式,为调整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提供了十分精巧的法律工具。在我国古代,受农业社会的自然经济的限制,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主要是为了取得地租,与之相适应的是永佃权制度较为发达。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益物权体系本身也会发生变化。如在我国台湾,“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变迁而发生变动。永佃权因实施‘耕者有其田政策’而消失。固有法上的典权已趋式微。设定地役权甚为少见。地上权最属常见,较为重要。最近对‘国有土地’采不出售原则,改为设定地上权,具有‘土地政策’上的意义”[2](P14)。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