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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之不公

细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之不公


刘春 CHUN LIU


【关键词】立法建议 机动车强制保险  保险
【全文】
  我通读了《草案》,象律师审查合同一样逐条细看,发现《草案》设计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模式是:由国家授权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可以自行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保费费率报保监会审批(各保险公司的费率可以不同);保险公司将所收保费的一定比例上缴到救助基金。
  本人认为,这种设计模式和条款没有充分体现社会公平。
  第一,强制保险业务应不属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范畴,应借鉴医疗养老保险中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模式。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由社保基金统一管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建议在机动车强制保险中,采取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同时收取第三者强制保险保费的模式,不用保险公司经营。
  第二,草案第五条将强制保险业务局限在中资,外资或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都不允许经营,这是违反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的原则的,也是与WTO规则的要求抵触的。
  第三,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保险费应该是统一金额的。强制保险的保费不应该有“费率”,而应该是收费标准。目前,保险公司经营的各种机动车保险的费率都是按照车辆价值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收取保费的,我认为,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保费不应该按这个办法,不是车辆越贵交的保费越多,而应该象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一样,不分车辆的价值,按车型统一交一个数额,因为,赔偿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与所驾驶的车辆的价值没有关系。既然责任限额是统一的,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保险费就应该是统一的。也许有人认为,性能越好的车,事故的几率就越低,倒是性能差的车应该多交保费呢。
  第四,按照草案所说, 监会审批保险费率的原则是“不盈利不亏损”。本人认为这个条款的可操作性几乎没有。强制保险没有不盈利的道理。要么怎么非得中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呢。根据本人以往办案中了解,有的大型出租汽车公司和公共交通公司是不投保的,而是内保,这就足以证明经营第三者机动车保险是稳赚不赔的。
  如果经营强制保险是纯公益非盈利的性质,干脆别让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干吗非得让商业保险公司担负社会责任呢,这不是增加企业负担吗?!如果经营强制责任保险对保险公司而言真的“不盈利不亏损”,那么非要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这个保险对这些保险公司就是不公平的;如果这些保险公司经营这个保险品种是盈利的,那么为什么国家要把盈利的业务交给商业保险公司,而不是国家来经营呢?如果国家自己经营,盈利可以更多地补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的损失,也许,将来支付给受害者的不仅是抢救费用而是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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