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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识标注合法性审查

  从依据《广告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的文件来看,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专利标记属于一种广告行为。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上述规定似乎与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人及被许可人的标记权的权利性质 有不和谐之处的。
  (四)产品标识标注中应当注意的其他问题
  15、文字、数字、字母、计量单位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由于繁体中文可以注册为商标而标注在包装上,视为合法;而如果是非注册商标而使用繁体字,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用规范中文,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实践中,标注净含量的数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标注行为受到《广告法》的调整。根据《广告法》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同时,标识标注内容应当真实。 因此,在产品标识标注中,“较高”、“更干净”、“更顺滑”、“效果更佳”等用语应当谨慎使用;使用“新设计”、“创新产品”、“独特的”等修饰用语,应当有确凿的证据。而且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6、图案、肖像、包装整体等
  产品标识可以用图案来表示,这一图案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如果使用他人图形作品,则须获得著作权法上的著作权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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