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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

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


陈兴良/董宏君


【全文】
  ■支撑在法治背后的,是人道主义
  ■只有把法律作为一种信仰,才能完成法律的使命
   人物简介:陈兴良,1957年生于浙江义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2004年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成为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要著作有被称为刑法哲学三部曲的《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和《刑法的价值构造》等。
  
  4月14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办公楼。窗外阳光明媚,春花竞放,室内满眼书籍和杂志,安静而有些凌乱。陈兴良离开他那张堆满书籍和资料的普通办公桌,用几乎察觉不到的微笑表情迎接了我们。他的目光平静、谦和,没有咄咄逼人的冷峻,唯有受过良好教育后自然流露出的礼貌与平等的接纳。
  记者:最近,“佘祥林”这个名字在社会上很受关注。背负杀妻之罪,入狱11年,就在即将刑满释放的时候,他的妻子突然活着出现了。又一桩冤案大白于天下。作为一位法学家,请您告诉我们的读者,这个案子涉及了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
  陈兴良:这里面涉及到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但主要还是刑事诉讼法,是证据问题。之所以判错,是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先入为主,没有遵守无罪推定原则。还有就是刑讯逼供问题,佘祥林被屈打成招。
  记者:一般人都会觉得,如果我不犯罪,就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等这些法律沾不上边儿,因为刑法是用来惩罚罪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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