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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理论的哲学基础

刑事证据理论的哲学基础


汪建成


【摘要】 [编者注]本文为2004年第6期《法学研究》杂志《“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笔谈》中的一部分,整理出来以供读者学习研究之用。原文引文内容为:“2004年8月28日—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事法学重点学科组在京郊召开了“刑事法前沿问题暨证据法的基础理论”研讨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单位的3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与会专家重点围绕着王敏远研究员在《公法》第四卷上发表的《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哲学、历史学分析》一文展开了对事实、证据、证明标准、客观真实、法律真实、证明方法等问题的探讨。我们约请其中的几位专家提供了笔谈稿,作为研讨会的部分成果呈现在这里,希望以此深化对证据法基础理论问题的讨论,并促进证据法学在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上的转变。”

【关键词】证据理论基础 人性论 价值论 认识论
【全文】
  刑事证据理论的哲学基础包括认识论、人性论和价值论三个方面。
  
  一、认识论基础
  
  刑事证据理论中到底存不存在认识论的问题?这是近年来理论界争论非常激烈的一个问题。有学者从传统的观念出发,认为刑事诉讼中一定存在认识论的问题,而且提出应该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刑事证据理论的主要基础;另有学者则认为刑事证据理论的基础不是认识论或者说主要不是认识论,甚至提出要走出认识论的误区。〔1〕笔者认为,只要认同刑事诉讼不是一场纯粹的掷硬币的游戏,就应该将认识论作为刑事证据理论的基础,至少是基础之一。原因很简单,一桩案件从起诉到裁判要经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阶段,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获取,显然不是现场表演,而是对既往事实的恢复和再现,在这个过程中,无疑存在认识论的问题。只不过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到底以什么样的认识论作为基础?
  
  传统理论的错误在于只看到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关于真理的绝对性理论,并以此为指导,认为刑事诉讼应当以追求客观真实作为其目标。在这种认识论的指导之下自然难以构建起科学缜密的刑事证据规则。证据理论的研究,也因这种片面的认识论而难以深入下去。笔者以为,刑事证据理论的研究,应当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关于真理的相对性理论之上,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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