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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转变中的公司法面临的转变

  三、公司法修改的着重点
  如何确定公司法修改的着重点?应视公司法修改的规模而定。拟议中的公司法修改规模可以有大中小三种选择。所谓大规模的公司法修改,应是在总结我国经验和广泛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改造现行法的结构,对条款进行彻底修改。这种模式的典型,应是“合同法”。所谓中型规模的公司法修改,应是在总结经验和比较广泛地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不彻底改造现行法的结构的情况下,就公司法既有缺陷和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之处,对公司法条款作较大修改。这种模式的典型,是“专利法”的修改。所谓小规模公司法的修改,指仅修改公司法的某些个别条款。如1999年对公司法的修改,就属于公司法的小修。从现行公司法的现状和市场经济发展、公司运营的要求而言,小规模修改公司法不能满足要求,不可取。大规模的公司法修改,无疑最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司运营的要求,但要在今年底明年初完成修改工作,则因时间紧而来不及。因此,现今仅可采取中规模修改公司法的模式。在此模式下,应将以下两个方面作为此次公司法修改的重点:
  (一)充实公司设立的规则
  公司设立有两种意义:一是指公司设立人(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而实施的行为;二是指为公司成立而进行的程序。公司设立行为有效和公司设立程序无瑕疵,是公司成立的前提。而为了解决公司设立中的问题,很有必要充实公司设立的规则。
  第一, 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中的责任。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现行公司法已经规定了公司设立中的两种人的责任:一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依公司法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非货币出资的股东的实际出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因应该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即因违法募股对认股人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责任;因公司不能成立,对设立行为所生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其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8]。无疑,这些规定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显得不够充分。一是没有注意到设立中的公司的后期,董事已经选出,他们应承担公司设立中的一定责任;二是没有注意到发起人在募足股份方面的责任;三是没有考虑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的民事责任。在此次公司法修改中,应在上述方面有所改进:1、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仍未认足,或者虽认足而未缴足股款,发起人和公司成立时的董事负连带缴纳股款的义务;2、董事、监事就任后,应立即调查公司设立事项。董事、监事未履行该义务而使公司和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发起人也承担责任的,该董事、监事、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法定验资机构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出具不实验资证明的,应对公司或者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 区别公司章程规则的不同种类。公司设立行为主要包括制定公司章程和出资人出资(股份公司表现为认购股份),而制定公司章程则纯粹表示设立意思的行为[9],因而是最重要的设立行为。由于制定章程行为是共同行为,具有团体性质,且又涉及公司设立行为必要内容,因此,确定这种行为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如何划定其范围?国外通行的做法是将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区别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而且认为,这三种记载事项的效力不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缺項记载或其中一项记载违法,导致章程无效,并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仅在记载于章程时才发生效力,不记载不影响章程度效力;其中某一项记载违法,仅该事项记载违法,并不影响章程度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指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司认为应记载的事项,其效力状态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同。从这三种不同事项可以看出,公司法应对其分别规定。但现行公司法对章程记载事项没有区分,实际上是将这三种事项都列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了。这样做,无疑是将某些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效力强化了,削弱了股东和公司在制定章程上的自由决定权。因此,此次公司法修改应有所改善:或者,仿效某些国家公司法的做法,分别在不同条文中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者,考虑到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特殊性,公司法仅规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必须标明这种事项的性质。同时,给股东和公司以较多的自主权。如从变动小而言,可采用后一种方案。各国公司法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规定的范围不完全相同,但有一些是共同的。如有限责任公司地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的宗旨(或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与住所、股东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公司住所、公司的宗旨(或经营范围)、公司的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公司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与住所、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与任期、公司的通知与公告方法。参照这些项目,筛选现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记载事项,明确规定一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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