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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诊断

  1.2 句(2):从全句结构来看,“除……..外”为状语,多安插在句首或句末,鲜有中间插入状语的,此处为语序混乱。
  1.3 句(3):“所”字在句中使用不当,应改为“其”,或省略代词,直接以“累计投资额”起头。
  句(1)、句(2)、句(3)可改为“公司股权投资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依行政法规设立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不受此限。”如此修改,可省略20 多字,而意思却清楚得多。
  1.4 句(4):无论从语法还是结构来看,句(4)都是一个完整的单句,不应该安放在“……百分之五十,……”之后。此处标点符号“,”的使用显然不当,应断句而没有断句。标点符号使用不当造成的另一个问题是中途变换主语——“接受”的主语显然不是“……..的”词组,而是公司。该句留下三个千古难解之谜:其一,该句动宾关系为“接受…..资本”,然而,母公司如何接受子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子公司如何以“利润”分配方式对母公司投资,这实在令人费解;其二,“其增加额”是指什么的“增加额”?是母公司的资本增加额,还是子公司的资本增加额?其三,“其增加额”是不包括在“净资产”内,还是不包括在“累计投资额”内?总之,这不仅是没有人能够读懂的法律,而且是没有人能看懂的中文。如果我们认真对待这一条款,只能把它看成是立法者让人民去猜的谜语——一个没有谜底的谜语。
  句(4)是不可修改的错句,不止是语法错误,而且是不知所云。从该条款的文字,我们无从得知:法律的拟订者究竟想说什么。
  2.公司法12条第2款的语法错误从何而来?
  2. 1 如果我们把公司法法第12条第2款和中国台湾“公司法”第13条作一比较,不难看出造成错误的原因。
  中国台湾“公司法”第13条第1项、第2项(199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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