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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诊断

解读无人领会的语言: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诊断


方流芳


【全文】
  近二十年来,中国流行着一个大众化的、久唱不衰的“法治”三步曲:论弊端成因,皆可归结为“无法可依”;论兴利除弊,皆可高呼“加紧立法”;法出而弊端如故,继续呼吁立法总不会出错——若“法律不完善”,则“完善法律”,若“权限不清”,则制定“立法法”、“执法法”。这些简单的套话实际上一点也不比“某某大法”高明,然而,由此却产生了许多“国家级大师”。中国正在走向一种法律的“灵物崇拜”,似乎只要多喊、多写“法律”两字,就能驱邪避秽。
  崇拜有时起源于“看不懂”。我们都熟悉这样的议论:
  “甲:某某大师的著作太伟大了!
  乙:何以见得?
  甲:我一句都看不懂!”
  新闻传播业使用得最多的行话之一,是把那些误入法网者称为“法盲”。“看不懂”法律无疑是造成“法盲”的原因之一。然而,天下不仅有无人能懂的法律,而且有无解的法律谜语,面对这样的法律,因“看不懂”而崇拜它,或自认“法盲”,实在冤枉;假装能看懂而圆其所说,则有误导之嫌。另类选择是从“看不懂”开始,去搞明白“为什么看不懂?是无人能懂,还是自己不懂?”
  “公司法”第12条是无人能懂的法律。我们不妨先从该法条的语法入手,然后看看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1.公司法12条第2款的语法错误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将该条款分解为四个部分,依序标记为(1)、(2)、(3)、(4):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1),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2) 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3), 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4)。
  1.1 句(1):在法律条文中,常以“…..的”词组作主语,诸如:“情节轻微的,免予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第12条第2款的主语为“….的”词组做主语。此处“…..的”词组的缺陷有三:一是累赘臃肿;二是意思不明,“投资”包含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而该条款的上下文仅指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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