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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出重典——2002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述评

  公司改革法案颁布之后,CEO/CFO仍然会把“竭尽注意义务”作为主要辩护理由,但是,举证困难增加了。CEO/CFO对财务报告的书面认证相当于证人当庭宣誓不作伪证,并被告知作伪证的罪责。在诉讼中,如果CEO/CFO推翻早先的声明,无论能否成功,都等于是在承认本人言而无信的情况下开始辩护,其言辞可信度大打折扣;如果CEO/CFO不推翻早先的声明,他的辩护就受到以下事实的限制:(1)公司存在可靠的财务监控系统,能够确保财务信息的可得、合规、准确;(2)他“审阅”(而不是简单地依赖审计委员会或者外部审计的结论)了定期报告;(3)就“本人所知”,定期报告没有重大缺陷。法律给CEO/CFO预留的辩护空间只有“不知”,而“不知”抗辩有明显的弱点——原告可以主张某事实为被告“应知”,或经过尽职调查而“可知”,至于哪些事实在案件具体情形下属“应知”或“可知”,全由法官或陪审团定夺。
  以往,董事责任保险总是能化解董事的大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董事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董事个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又不能从公司得到补偿,则由保险公司对该董事进行补偿。当然,保险费是公司为董事交付的。安然公司为每名董事购买了责任保险,保单记载的最高赔偿额是3500万美元,安然破产之后,投资者首先起诉安然的20多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是为了抢占优质赔偿基金——董事责任保险。推行个人认证之后,董事难以通过责任保险化解的法律责任增加了,保险赔偿的可依赖性减少了:首先,包括罚金在内的刑事责任无法转移到责任保险;其次,认证书是以CEO/CFO个人,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签发,其性质属个人声明,未必为保险条款覆盖;再次,如果CEO/CFO被证明“知道”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而进行认证,多半不会获得责任保险赔偿,因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明知某一事项会引发保险索赔,却对此隐瞒不报或做不实陈述,正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最强理由。
  以往,罪错董事走投无路的时候,可以申请破产,从债务枷锁中解脱出来。公司改革法案堵死了这一退路。如今,欺诈、市场操纵等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如:民事赔偿、罚款)属不可解脱的债务——债务负担并不因为债务人破产而消失。
  ②防止CEO/CFO的利益冲突:禁止公司向CEO/CFO提供贷款
  在美国,公司向董事、经理提供贷款并不违法。美国示范公司法和一些州的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能力和权力包括向董事、经理提供贷款,除非公司章程有相反规定。此次签署公司改革法案的布什总统当年就曾经从他任职的HarkenEnergyCo.获得低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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