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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出重典——2002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述评

乱世出重典——2002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述评


方流芳


【全文】
  每当市场欺诈挫伤投资信心的时候,总会有一批强化管制的法律出台;每当经济因政府管制而举步维艰的时候,放松管制的主张又重新抬头——从1930年代以来,美国法律一直按照这样的轨迹反复徘徊。如今,公司丑闻震动美国社会,朝野一片“严打”呼声,布什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了国会以压倒多数通过的萨巴尼—奥克斯勒法案(Sarbanes-OxleyAct,以下简称:公司改革法案)。布什总统称该法案是“罗斯福时代以来,有关美国商业实践的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
  ①锁定CEO/CFO个人责任:公司定期报告须有CEO/CFO认证
  公司改革法案要求CEO/CFO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书面认证必须包含以下法定内容:(1)本人审查了报告。据本人所知(basedontheknowledge),报告不存在有关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符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节的要求;(2)在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营运效果的所有重要方面,报告所含财务陈述和信息均为公允表述。在内部控制方面,本人已经向公司外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披露了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运作的一切重大缺陷、弱势,披露了以往发生的、牵涉公司要员的欺诈行为;(3)本人负责建立和运作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在报告提交之前的90天内评估了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确信该系统能够有效提供重要信息。若内部控制系统发生重大变化,CEO/CFO须声明:哪些因素导致内部控制系统的重大变化,是否已经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
  如CEO/CFO知道(knowing)定期报告不合证券交易法13(a)和15(d)要求,仍然作出书面认证,可并处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10年的监禁;如果CEO/CFO蓄意故犯(willfully),可并处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20年的监禁。
  以往,每当公众公司提供信息不实的定期报告,CEO/CFO因此受到指控的时候,总是用这样的套话进行辩护:“公司设有审计委员会,财会簿记是否准确、合规,概由审计委员会督查,经过合理质询,我们有理由信赖审计委员会认可的财务信息。如今,公开财务信息有不实、遗漏或误导之处,我们对此深为遗憾,但这是审慎常人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况下都难以发现的缺陷。”接着,审计委员会也有一套开脱责任的说辞:“审计委员会并不直接从事公司内部审计,也不对公司财务报告的合规和准确作出判断,前者由公司财会在CEO/CFO监督下进行,后者由外部审计全权负责。我们聘用了资信良好的外部审计,外部审计的职能就是找错、纠错,如此独立和权威的专家都不能发现缺陷,我们又如何能意识到缺陷的存在呢?”最后,问题常常转换为如何解释会计规则,而这恰恰是法官说不上多少话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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