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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法律视角的评述

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法律视角的评述


方流芳


【全文】
  1. 避免郑百文破产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到2000年6月30日为止,郑百文的债务总额高达23.46亿,其中: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达)一家的逾期债务高达20.99亿。在郑百文的资产中,固定资产仅25,000万元;在它的61,686万元流动资产中, 风险极大、难以按帐面价值全额变现的应收帐款和存货两项就高达52,526万元。郑百文股票的每股净资产为-6.81元,股东权益为-134,58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182,093万元。这些数字表明了无可争议的事实:郑百文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
  郑百文的资产质量极差,一旦破产,绝大部分债权将永远丧失受清偿机会,而信达将是损失最为惨重的债权人——信达近21亿无担保债权只能在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和担保债权之后获得部分清偿,郑百文的资产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之后是否还有剩余实属疑问。郑百文股东将损失每一分钱投资,无望得到任何补偿。不仅如此,郑百文破产还将牵连众多的无辜者,例如:郑百文的2800名职工将丧失工作机会,地方政府将面临安置失业职工的压力,郑百文相当一部分债权人将因为债权损失而陷入困境。我国一些企业的破产试点证明:破产财产变现困难,变现成本高,财产变卖所得大大低于帐面价值,以至清算费用耗尽全部破产财产并不是例外情况。总之,郑百文破产意味着企业参与者-股东、债权人、职工全盘皆输。
  考虑到经济转型过程的特殊情况,我国的法律实施政策不是鼓励企业破产,而是鼓励债权人、债务人进行非讼和解或者破产和解。迄今为止,企业破产仍然是一种受到控制的局部试验——即使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也未必受理。在一定程度上,人民法院慎重受理破产案件是意识到司法局限的知难而退——在经济转型时期,企业破产牵动的利益错综交织,相互缠绕,而司法裁判并不适合处理多元利益之间的冲突,法院慎重受理破产案件在一定程度有其合理性。信达曾在2000年3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郑百文破产,法院既没有受理,也没有拒绝受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慎重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当事人的和解。
  市场竞争必定导致一些公司破产,公司破产固然能防止竞争失败者浪费更多的社会资源而有其积极的社会意义。但是,是否申请破产首先应当是债务人、债权人自身的选择,而不是为了满足某种社会需要而强加给当事人的外部安排。如果为了制造一个上市公司破产的先例,而将本来可以通过和解而获得再生机会的企业推向破产,这就是既扼杀了一个本来可以存活的企业而牺牲当事人利益,又背离了破产制度赖以立足的市场机制。在破产程序不确定,司法介入未必奏效,清算费用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非讼和解是值得提倡的选择。
  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是一个用和解代替争讼,用合作代替对抗,用让步代替冲突的先例,它从一个侧面说明:只要充分沟通,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就有足够的智慧找到出路,一起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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