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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媒体而做的案件——代理安徽虚拟财产诉讼第一案胜诉后的思考

  有没有捷径,比如失主与你们公司直接协商,笔者问。因为游戏服务合同是在盛大公司与“失主”之间形成的,任何一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就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然而阮德宝先生回答得很干脆:不行。
  2004年6月6日,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赵明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赵明“在安装《热血传奇》客户端软件时即与签订了《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在“用户服务条款”第19条约定:“任何与本服务协议有关的争议均由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9日以“被告在管辖权异议期间提供的《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与原告赵明在安装该版本游戏时确认的《最终用户使用许可协议》不同,故应以原告提供其安装游戏时的协议为准,该协议并未对管辖权作出约定。原告赵明作为被告的服务客户,其客户端所在地的安徽省太和县即是被告的娱乐服务地,也即是娱乐合同的履行地”为由,驳回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0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承认用户有可能“没有在安装客户端的过程中确定完整的‘用户协议内容’”的同时,又提出“用户在协议《主协议》第13条规定:修改和解释权:盛大网络有权对本协议中的有关条文内容做出解释或变更,本协议和用户服务条款及其他管理规定的最新版本会在游戏官方网站上加以公布……,而不对每个用户分别通知,请用户经常查阅网站的公告事项,如继续使用游戏,即被视为同意接受相关修订”。
  赵明在为此提交的答辩状中指出:上诉人修改协议的行为发生在答辩人起诉之后,并且上诉人单方提供并修改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2004年9月29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阜民一终字第20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权问题确定之后,实体审理的过程也是十分艰难的,为了证明原告的极品装备被盗的时间和数量,孙杰律师和赵明不仅打印了大量的彩色游戏截图,并且还将有关游戏的过程制作成光盘,以便在法庭上展示,同时还向专业人士咨询、请教有关网络知识。可以这样说,无论是本案当事人还是代理律师,均为本案付出了远远超过所收代理费的价值或被盗“网财”的实际价值的时间和金钱。
  2004年12月24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是十分友好的,因为在此前双方已就本案的处理达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见,那就是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同意恢复赵明所丢失的“装备”,但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被告要求以法院判决书的方式表达出此意见。
  2005年1月11日,太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原告赵明所丢失的34种武器装备分别恢复到赵明的两个ID:“thyy”和 “thtb“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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