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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杀富济贫”看税法的基本功能与基本原则

从“杀富济贫”看税法的基本功能与基本原则


翟继光


【关键词】杀富济贫;税法;功能;原则
【全文】
  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在2004年12月25日举办的北京大学第七届“光华新年论坛”上,谈到如下观点:中国的发展,需要中产者队伍的壮大;而中产者队伍的壮大,主要应该依靠较低收入者逐步提高他们的收入,而不是靠实行高税收,把富人降为中产者。靠实行高税率把富人降为中产者很不足取,必须坚决摒弃。在经济从计划体制步入市场体制的开始阶段,尤其要认清这一点:杀富济不了贫,也无助于穷人的脱贫。“杀富”的结果,只会使刚刚步入中产者行列的人群感到惊惶,使本来可能成为中产者的人们感到心灰意冷,不愿继续致富。如果出现这种局面,不仅中产者的队伍难以扩大,而且会使经济失去活力。
  针对厉以宁教授的这一不要轻言“杀富济贫”的论点,很多学者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批评意见: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税法就应该“杀富济贫”;目前中国税法的问题根本不是“杀富济贫”,而是“杀贫济富”,厉教授的论点是无的放矢等等。
  其实,税法是否应该“杀富济贫”涉及到税法的基本功能与基本原则的问题。税法的基本功能是税收与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作用,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明确了税法的基本功能与基本原则,是否应当“杀富济贫”的问题就一目了然了。
  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是满足公共欲望、提供公共物品最有效的手段,用德国著名法学家霍姆兹的话来讲就是“税收是文明的对价”(price of civilization),因此,税收与税法最基本的功能在于为国家履行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能提供财政资金。现代国家的财政收入绝大多数都来源于税收,因此,现代国家又被称为“税收国家”。在“税收国家”中,税收存在的必要性是人所共知的,但是,如何在全体人民间分配税收负担?在这一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主张“受益原则”(Benefit Principle),即根据人们从国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益的多少来分配税收负担,多受益者多纳税,少受益者少纳税。有的学者主张“能力原则”(Capability Principle),即根据人们承担税收负担的能力的大小来分配税收负担,能力大者多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在上述两个原则中又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不同的标准。前者主张以纳税人自己所感受到的收益的大小或者以纳税人自己所感受到的能力的大小为标准,后者强调按照社会的、一般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人受益的大小以及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大小。现代各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学者的观点以“能力原则”为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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