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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制定文艺法?

要不要制定文艺法?


李绍章


【关键词】文艺法 立法价值
【全文】
  土生阿耿文艺法评系列网文:
 
     要不要制定文艺法?
       土生阿耿
  要不要制定文艺法?我看还是要。
  在我国,文艺法是文化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艺学已经发育出文艺美学、文艺哲学、文艺心理学等分支学科,但文艺法学尚未形成;法学已经逐步发育出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哲学等分支学科,但文艺法学尚未形成。也就是说,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文艺法学研究。为什么呢?究其原因,这与文艺立法的历史和现状不无关系。文艺立法在整个社会主义立法体系中,存在诸如零散性、政策性、行政性等缺陷。目前,文艺界已有政协委员提出制定文艺法的议案,但文艺法在学术界却是处于研究空白地带。因此尚未真正形成文艺法学,文艺法的研究成果也是寥寥无几。在国外,法学研究中有诸多分支领域可以探索。其中,文艺法包含在娱乐法(entertainment law)之中。娱乐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文艺关系。根据可查资料,国外文艺法的研究成果很多尚未被借鉴到国内。
  那么,文艺法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呢?理论上,文艺法调整文艺关系,规范文艺行为,保障文艺自治,促进文艺繁荣。一般地说,简单地看,文艺法就是调整文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解一下的话,文艺关系必须受社会规范调整,包括道德规范、伦理规范、行业自治规范、礼仪规范等,但文艺关系也有受法律规范调整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依赖法律规范调整,不是限制文艺自治,而是通过法律的调整文艺法是调整文艺主体在从事文艺行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文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文艺法就是指文艺法典或者文艺法通则;广义上的文艺法除了文艺法典或者文艺法通则之外,还包括文艺单行法。文艺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划分出该法律部门的依据是社会系统构成要素的性质,属于行业部门法,从属于广义上的文化法,属于文化法的子部门法。文艺法律部门下可以划分出分支部门法,如电视法、电影法、演艺法等。从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上,文艺法既不是单纯的公法,也不是单纯的私法,而是公私法混和法。知道了文艺法,那么,文艺法学的概念也就很清楚了。文艺法学是以文艺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现象及其发展变化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边缘学科。
  说到这里,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就出来了:中国文艺立法的必要性在哪里?许多人问过我这个问题。每当听到类似的疑问,都给了我许多思考的机会。实质意义上的文艺法在我国已经有一些,但正如我前文所说,这些文艺法大都具有零散性、政策性、行政性等特点,其实这些特点是一些弊端。所以呢,我们要完善文艺法,制定出形式意义上的文艺法。为什么呢?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不断完善。完善这个法律体系,要让它没有缺憾,这就要把文艺法放进去。可以这样说,中国文艺立法的完善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趋向完善的必由之路。没有文艺法的法律体系是不完整的法律体系。自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之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是硬道理”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1992年党的十四大又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从“建立”到“完善”,说明我党和我国一直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经济建设、物质文明长期处于中心地位;2002年的十六大、2004年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分别提出了政治文明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决定,由此构建了建立社会主义三大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目标体系。过去的提法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后来的提法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一起抓,现在的提法在顺序上又发生了变化“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可见中央在重视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又在着力加强政治体制改革。这一思路沿革简史反映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定上,表现在经济立法、民商立法的立法活动势如破竹,民商、经济法学的研究活动生龙活虎,近年宪法、行政法的修订、研究也凸现出来。然而,精神文明领域的立法一直滞后或者说处于附属地位(附属于民商法、行政法等),这是由一个阶段执政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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