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骑车人摔“桥”下看公产的管理

骑车人摔“桥”下看公产的管理


冯其江


【关键词】涵洞 桥 公产 管理
【全文】
  骑车人摔“桥”下看公产的管理
  冯其江
  
  一、一次意外 连人带车摔至桥下
  2001年10月9日21时许,天黑透了,又下着小雨,殷文华骑自行车去自办的小工厂上班。在骑到“立新桥”时,对面来了一辆车,殷文华就自然地向右避让。交通事故没有发生,却发生了另一起悲剧:殷文华连人带车摔至丈深的桥下。当时,右大腿受伤,无法挪动身体,两脚被泡在桥洞下的水中。殷文华呼叫“救命”!可深夜里根本没有什么行人。漫长的一晚无人发觉,直到第二天凌晨4时左右才被附近赶集的农民胡某救起。
  经现场勘察,“立新桥”实为涵洞,该涵洞净跨3.8米,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有关规定:单孔跨径小于5米的是涵洞,故“立新桥”还不能称之为桥。该涵洞上方为水泥路面,系繁昌县横山镇至新港镇之间的要道,通称横新公路,属四级县乡道。该涵洞宽6.6米,路基宽6-8米,路面宽6米。该涵洞所在的横新公路新港段原为四级砂石路,1998年底至1999年经新港镇政府拓宽改造为现在的路面。1999年3月31日,该路段已移交给繁昌县交通局管理。殷文华受伤当时涵洞未设缘石或栏杆,现繁昌县交通局已在该涵洞两边设置了缘石,缘石高25厘米。
  殷文华认为,作为该路段的管理者,理应采取措施保障公路和行人的安全,但本案有关国有资产“横新公路”的管理者不作为,未设置防护栏或警告牌或设置其它安全防范措施,致使自己终身残疾。该“桥”位于杂草丛生的地段,3米多深度,无任何护栏或警示标志。由于能见度极低加之自己对该路况知之甚少,自己只能依照一个正常人的思维来判断脚下路面状况和采取相应的措施,然还是受伤了。因此,公路桥管理者当承担赔偿责任。2002年12月25日,殷文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万余元。
  二、两次鉴定 原患有小儿麻痹症
  殷文华摔伤后,先在附近的高安卫生院检查治疗。当时,才凌晨5点多钟,等到7点多钟医生上班把片子拍出后发现:右髋关节脱位,右股粗隆间骨折,右髌骨骨折等。就此病情,医生建议转院到市大医院治疗。后因没有钱等原因及医生推荐,殷文华同日转至三山卫生院住院治疗,2001年10月30日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一年。2002年12月27日,殷文华又至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殷文华留下了残疾,然伤情到底怎么样?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