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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制度的实践与背离

  三、我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展望
  地方自治制度问题千丝万缕,牵一发而动整个国家机器之全身。因此,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要小心谨慎。下面仅就一些重要方面,谈谈个人浅见。
  1、修改宪法,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两节删除,仅在总则一章中增添一个条文:地方实行自治 ,有关自治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2、制订《自治法》,使我国地方自治制度有法可依。完善地方自治制度,第一步是要完善 有关立法,其首当其冲者当属《自治法》的制订。然《自治法》关系国家大政方针,应稳妥制订,广泛征求意见,严格进行论证,不可操之过急。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自治机关的范围、产生、构成、及其运行程序,自治财政、自治监督等内容。3 、真正贯彻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乃世界通则,我国宪法对之也有明确规定。然而,实际上各级地方政府有意、无意将司法机关视为其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宝。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将司法权视为自治权的一项。因此,还司法权以真正原貌,才是解决司法独而不立的真正对策。4、加强对地方自治的监督。首先得在中央建立相应的地方自治监督机构;其次要强化各种监督手段;第三,要建立相关的法律责任,使违反自治法的行为受到制裁。5、保障地方自治权的行使。在英国,中央机构侵犯地方自治权,地方政府可以据“越权无效”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在法国,地方政府则可以向行政法 院提起越权之诉。我国,现在确无真正可行的地方自治的司法保障手段。只有等到司法权真 正独立,其成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极中的一极后,才有可能将自治权争议的案件作为 行政诉讼的一种而归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注释】参见《清未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115—122页。
蒋碧昆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8页。
参见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英、法等国的地方议会,不是立法机关,而是行政机关,故其不享有立法权。
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9—95页。
参见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8—72页。
参见前引,王名扬书,第93—94页。
参见前引,王名扬书,第76—78页。
参见华伟、于鸣超:《我国行政区划改革的初步构想 》,载《战略与管理》,1997年6期,第5页。
(台)林纪东著:《行政法》,三民书局,第194页。
参见殷啸虎著:《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
《福建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规定:“阻挠女学龄儿童入学的父母(抚养人),情节严重的,按虐待妇女、儿童罪论处”。
宋世杰主编:《法理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255页。
]郭道晖:《论立法无序现象及其对策》,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0年5期,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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