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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

  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通过立法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依法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组建中小企业投资开发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的基金或机构,鼓励企业间融资互助,还可考虑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运用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等直接融资的手段。令人欣慰的是,现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开始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并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正在酝酿或者采取一系列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998年上半年,国务院作出决定,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xv]据报道,我国将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信用体系,财政部正在组织起草在《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条例》。[xvi]同时,国家经贸委提出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长期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难问题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xvii]另据报道,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首期额度为10亿元,于1999年6月25日正式启动。[xviii]
  中小企业发展中不仅有资金难以获得的问题,而且还有获得资金的代价高昂的问题。为鼓励银行给中小企业贷款,我国在政策上允许银行给小企业贷款时适用高于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上浮20%~50%),但这只是单方面刺激了金融机构的贷款积极性,代价是中小企业付出了高昂的资金成本。[xix]因此,还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制定中小企业的优惠筹资政策,适当降低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贷款利率,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专项贷款、贴息贷款等形式的筹资优惠。
  关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对兴办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适当的税收减免。许多国家也都根据“能力说”,根据物质利益原则,对中小企业实行减免税及其他优惠政策。例如,英国为扶持中小企业将废除其预交公司税的做法,还将削减中小企业10%的税额;[xx]西班牙有从属于经济财政部的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分析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制度,对进行投资和明显创造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减税。[xxi]⑤国家这样做虽然减少了收入,但是相对于扶持中小企业而创造的就业机会、产值、税收以及其他社会作用而带来的好处等,显然是值得的。
  我国还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考虑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对中小企业采取相应的扶持政策。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重要政策,美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20%(按金额)必须给小企业,其中8%必须给妇女和少数民族小企业主,违者应受惩处。而且参议院的小企业委员会在1997年11月通过一项修正案,将此比例提高到了23%。[xxii]日本除在《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原则规定国家为帮助中小企业扩大所供应的物品和劳务的需要量,在筹办物品和劳务的供应中,应采取使中小企业增加接受订货等必要的措施外,还专门制定了《关于保证中小企业者接受政府和公共团体订货的法律》。美国、日本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可以根据国情作出有关具体规定。
  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除了前述优惠政策措施外,有关服务与指导也很重要。有关立法应当支持各种官方、非官方或半官方的中小企业服务指导机构的建立和发展,以便为中小企业提供诸如市场分析、信息咨询、企业诊断、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许多国家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都支持设立这种机构。如法国根据通过的“协会法”设立、运作的税务委托管理中心,协助中小企业进行管理,提高其管理水平,防止中小企业漏税偷税;参加管理中心的企业享受20%的减免税,但可避免更大的偷漏税现象发生。[xxiii]又如美国在全国各地设有“小企业发展中心”,为新老小企业主提供管理和技术方面的辅导,此外还有帮助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出口援助中心等。[xxiv]这也是我国目前普遍认识不足、实践相当欠缺的一个方面,应当及早确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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