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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

建立我国中小企业法论纲


史际春;王先林


【摘要】本文就我国建立中小企业法的必要性及其基本方面作了论述,并结合我国以公有制为主导条件下国有和集体主体投资经营中小企业不能自发追求经济合理化的实际,认为我国中小企业法除了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和扶持外,还应把对中小企业的引导和限制放在重要位置上。
【关键词】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法产业政策法经济法
【全文】
  一、中小企业问题和中小企业法
  在当今世界经济呈现企业大型化、集团化趋向的同时,中小企业[i]也从未沉寂。它的规模小、竞争和创新意识强、经营灵活,可以在适合其经营的领域进退自如,在创造就业机会、活跃经济、增加出口、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以及改善市场结构、完善市场机制、增加经济和社会运行稳定性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受到国外产业界、政府、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渐成国内的研究热点。
  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包括在号称“大企业王国”的美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在企业总数中都占绝大部分,在产值、销售额、就业人数等方面也占有很高比重。1997年,美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99%以上,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9%,产品销售额占54%,就业人数占在职总人数的60%。[ii]又如我国台湾地区,中小企业达100
  3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8%;中小企业出口达576亿美元,约占全部企业总出口值的50%;中小企业就业人数达700多万人,约占全部就业人口的78%。[iii]这些被认为是台湾在亚洲金融风暴中受冲击较小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我国,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超过1000万家,占我国全部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全国总数的60%和40%左右;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iv]总之,中小企业以其活力和成长性为我国经济的增量发展提供了主要动力,为经济改革提供了实验园地,并创造了最多的就业机会。重视发展中小企业,也是适应我国对国民经济的管理由直接控制向间接调控转化,政策的覆盖面由过去主要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延伸到全社会的需要。
  中小企业的优势和劣势都源于其规模的“中小”,“船小好调头”,但也容易遭受风浪袭击。在严酷的市场环境中,中小企业往往是竞争的弱者。它们不仅在资金和信息的取得、市场影响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而且还经常受到大企业的排挤和打击。中小企业的这种不利地位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由此形成国家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长期以来是按所有制、行业和地域等对企业分类,相应地形成不同的政策待遇和管理措施,很少将包容不同所有制、行业和地域而一般地区别于大企业的中小企业作为单独的企业类别,在政策法律上作专门调整。事实上,我国在政策上经常自觉不自学地偏好于大企业。近年来存在着一种单纯强调企业集团化、规模化的倾向,“抓大放小”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理解为“放弃”而不是“放活”小企业,目前政府为完成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脱困”的任务而使政策和资源进一步向大企业集中,因而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问题更为突出。有关调查研究表明,不公平的政策环境、不规范的竞争秩序、不稳定的内部组织关系和不先进的技术水平,是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最突出的四个问题。[v]
  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还存在一个中国特色问题。我国传统的“中小企业”政策以扩大经济总量为基本取向,在工业领域几次提出发展中小企业,非理性、非科学的群众运动从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带有相当的盲目性。特别是60年代开始的发展“五小”[vi]政策,使我国在最应该实行大批量、大规模生产的产业中办起了许多小企业。其结果是,中小企业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着“小而全”、小而不灵以及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技术和管理落后、效益低下、亏损面大、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等问题。其间,国家也采取了一些调整措施,但一般是不甚切合经济客观要求的“关、停、并、转”的行政性措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除了以上这些问题依然存在外,在其改制不景气当中,又出现了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大量逃废金融债务等问题。因此,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有保护和扶持的问题,而且还有引导和限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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