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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的攻守易形

保护知识产权的攻守易形


季卫东


【全文】
  
  
  1994年之夏,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最近发表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是对这11年来有关立法和执法成就的总结。在白皮书的概况介绍部分,有这样一段话颇值得注意:
  “中国一贯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坚持遵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同时,按照国情确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应用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应用形成良性循环。”
  反复玩味上述内容以及配套报道,我们可以捕捉到以下三点很重要的新动向或新信息。
  首先,中国将一如既往信守国际承诺,努力使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智慧财产的所有条款和制度都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以及其它各种国际通行规则相协调,但是,执法的实际状况却不得不受到国情制约。
  其次,知识产权固然是私权,反映私人性利益诉求,但同时又与国家整体利益息息相关,需要接受公共政策的调控,以实现知识产权创造者、应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为宏观目标。
  第三,使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应用形成良性循环的表述,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产业发展战略的转换——从劳动集约型经营到技术集约型经营、从模仿到创新、从被动挨打到积极出击,重点在于加强知识产权的自主性。
  毫无疑问,所谓执法与国情相适应,绝不是要固守传统习俗——被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威廉阿尔佛(William P. Alford)风趣地表述为“偷书乃雅贼也(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的那种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的旧态,也不是要坚持行政解决为主的解纷方式。当然更不是暗示在行动中将对知识产权的书面规定或多或少打些折扣。
  实际上,中国政府正在推行为期一年(2004年9月-2005年8月)的保护知识产权运动,在改善执法的社会条件方面收效非常显著。其中最有象征性的举措是在2004年底加大了对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力度,紧接着在2005年初又关闭了颇受外国厂商非议的北京秀水市场。
  在这样的背景下,白皮书的宗旨显然是要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书面上和行动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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