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复仇--永久的潜伏

复仇--永久的潜伏


朱苏力


【全文】
  
  --以《赵氏孤儿大报仇》为例谈复仇与法律
  
  人类历史的悠悠长卷上,复仇曾普遍并且长期存在。尽管复仇已经在当今社会受到国家法律的禁止,但以复仇为主题的故事仍一如既往地感动着今日的受众--从西方古希腊的《安提格涅》、《赫库帕》,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乃至近代名篇《基督山伯爵》都涉及了复仇这一题材。而在东方的中国,历史上最惊心动魄的复仇故事似乎都发生在先秦时代,著名的如伍员鞭尸、卧薪尝胆、荆柯刺秦王以及本文用以示例的《赵氏孤儿大报仇》,数十年来中国两部享有盛名的芭蕾舞剧《白毛女》和《红色娘子军》,在淡化其"革命色彩"之后,仍然讲述的是复仇的故事。
  复仇主题在文学的世界范围内得到如此丰富而持久的表现,其中必定有其深厚的人性基础和复杂的社会根源,值得研究者深入探索。我们甚至可以通过考察复仇来重新理解刑法及其它法律的缘起,复仇制度的核心要素依然是实践中传统法律所必有的组成部分。从这个层面上讲,复仇的研究探讨具有鲜明的法理学意义。
  《赵氏孤儿大报仇》取材于春秋时期晋国发生的宫廷事变,其因果发展太史公在《史记》中曾有过记载发挥。该剧故事发生在政治法律制度的历史转折时期,具有典型的代表性研究意义。太史公还运用了生动的文学性描述,以至王国维先生曾称该剧"即列于世界大悲剧中,亦无愧色",具有很强的文学欣赏性。虽然较之《史记》原文,《赵》剧强化了某些地方的戏剧性,但是剧中主要人物程婴与公孙杵臼视死如归、大义凛然的强烈个性中较浓的市民化气息性格趋向,故事的道德化,使之落入奸臣当道、忠良受陷,幸得义士相助,最后忠良后代雪冤报仇的民间故事老套,不失为败笔。但是,本文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角度提出的社会学解说,或许仍能对文学作品的社会构成有所启示。
  分析复仇与法律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必然要求研究者首先充分理解复仇的背景和特点,为了这一目的,我们首先考察一下复仇与报复、自卫的关联和差异,并由此出发,了解复仇的社会属性。在这里,我们将报复界定为受侵犯的生物个体出于生物本能而激发的对于侵犯者的抗争和反击,它在生物界和人类社会中广泛存在。特别是当利益受损时,人类表现出的下意识的反应更为明显,包括情绪上的气愤和行动上对侵犯者的惩罚。这种惩罚可能表现为对侵犯者的"社区内流放",严重时则表现为以自己可能的力量反击侵犯者(通常被称作"自卫"),使之受伤或死亡,这种情绪往往会表现为"失去理智"的行动,即不顾一切地"试图"对其造成伤害或痛苦,有无数案例可以证明这一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