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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及其文化背景

  相反,在近代民法上,权利完全失去了等级的色彩。人们既免受他人的支配也不得支配他人,平等人格之间凭合意形成彼此之间的关系。英国法学家梅因用"身份到契约"概括了古代法到近代法的全部演变,实在是看到了问题的本质之所在。
  (2)在近代民法上,每个人的权利范围完全一致。"人权宣言"所主张的"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和平等",在民法规范中得到了最生动的体现。民事关系是完全排斥特权或差别待遇的领域,谁也不会在这一领域内得到比他人更广泛、更充分的权利或免受法定、意定义务的约束。这至少在形式上为每一个人提供了自我实现的均等机会,从而激发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由竞争。
  (3)在近代民法,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只要一个人生命尚存,无论其性别、年龄、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职业状况如何,法律都对他(她)的权利给予保护,没有厚此薄彼的区别。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使每一个人都具有对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感,并确信个人权利的实现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的,从而增强了每一个人的权利意识和实现权利的信心。
  近代民法是通过维护个人权利来实现社会正义的。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不仅是对特定的人造成损害,而且也是对社会正义的挑战;相反,制止他人对自己的侵犯,既维护了个人尊严,也维护了社会正义。
  "息事宁人"、"委曲求全"与权利本位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如果一个人对他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一味忍让、退避,那么,他不仅容忍了个人所遭受的损害,而且也容忍了对社会正义的践踏,因为对侵害的姑息无异于鼓励侵害人反复对自己和他人实施侵害。在一个国家,一旦大多数人都对自己遭受的侵害忍气吞声,那么,法治的基础也就荡然无存,再好的法律也就是一纸空文。
  公民权利观念淡薄是人性受到封建专制统治长期摧残的不幸后果。封建专制的法任意干涉和限制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从来不对这些关系进行有效的保护--当私人财产和人身受到贵族、官僚的侵犯时,法律往往不是制裁侵害人,而是想方设法给受害人增加更多的痛苦,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希望法律伸张正义只是一种幻想,避免侵害或减少侵害后果的唯一办法是忍耐。世世代代的忍耐,一方面使人们对自己所遭受的侵害无动于衷,另一方面又使人们对他人的权利漫不经心,最终是导致民族的退化。
  如果说社会是一血肉之躯,个人就是血肉之躯的基本构造单位--细胞,社会机体的健康程度取决于每一个社会细胞的活跃程度,法律的作用正是为了确保细胞外液适宜于细胞的生存。一个功能健全,精力充沛的社会机体,它的组织细胞必定充满了惊人的活力;相反,一旦社会细胞失去活力,轻则某一个社会器官出现病变,重则整个社会机体衰败不堪。可见,权利本位的深远意义在于它使组成社会的细胞--个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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