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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腿正义——读一个十六世纪冒名顶替案

  
  这个假设的结局不能说不可能。可是从心理(负疚)推行为(可疑行迹),再推行为结果(引发纠纷、戳穿骗局),中间环节太多而难以一一证明,颇有循环论之嫌。
  
  不过小村农民的看法,却是法律必须考虑的。他们说的实即西方传统上所谓“蹒跚的复仇神”(hysteropous Nemesis)或“跟踪而至的正义裁判”(opisthopous Dikē),也就是真善合一的信念。按照这个传统,正义固然拄着木腿,却像贺拉斯所说,“蟊贼再快,逃不脱跛足的惩罚(Poena)”。法律的职责在于确保正义的落实。无怪乎戴维斯问道,如果高拉博士追求的是真善统一,为什么他一面判焚尸灭迹,令人们永远忘却恶人;另一面却两个月不回家休息,用(读者面较广的)法文而非通行的拉丁文赶写出《判决书》,使假马丹的故事留“芳”千古呢?
  
  这里,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法庭审判规则。伦理上的是非善恶之分要成为司法上的真假之辨,必须通过对于案件当事人的具体行为、资格或关系的确认,而严格的确认规则往往不尽合情合理。例如本案中,农民一无肖像、二不识字(无笔迹可验),马丹的长相和身体特征就难有客观的衡量标准。法庭于是检查被告的知识(回答)是否与证人提供的有关马丹的知识(证词)相符,审判成为对被告的记忆、口才和应变能力的考验。事实上,提审对证时真马丹的记录反不如早有准备、训练有素的假马丹好。法庭当然知道有这种可能,因此决定侧重亲友相认(四个妹妹最后都认了木腿人),而不发用刑令(question préala-ble);用刑在这类案件中会使原告、被告和证人都乱供一气,搅混本已渐趋分明的阵线。
  
  这其实是一种我们熟悉的竞赛制举证原则:赢家总是先赢了多数(往往有利益牵扯的)亲友,联合起来迫使对手回答难以反驳的指控。回到戴维斯的假设,在民事方针以家族利益为重、大可应用罗马法“失入不如失出”原则的情况下,只要阿、白合谋,阿、彼和睦,木腿人即使回来控告,恐怕也只落到小炉匠斗假胡彪的下场:巴掌打在自己嘴巴上。
  
  还是散文家蒙田看到了深一层的问题。他觉得高拉所依据的理智判断,运作生杀大权的司法程序,实在是不甚可靠的工具。“真与假,两副面孔相差无几,我们却只有同样的眼睛看它。”木腿人有哪一点比阿尔诺更像八年前的马丹,有哪一样凭据不是某人主观想象的结果呢?为什么大法官不能像古代雅典战神山上的法官那样老老实实宣布:“本庭不懂此案,过一百年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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