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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界定产权到改善政权 ――对宪法第四修正案建议稿的诠释和批评

从界定产权到改善政权 ――对宪法第四修正案建议稿的诠释和批评


季卫东


【全文】
  
  中共中央在2003年12月1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新的改宪建议,如果能够审议通过,将成为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的第四修正案。一般而言,执政党的改宪建议体现了对于宪法这样一种规范结构的 涵义的来自国家权力方面的理解,也具有向人民提示社会活动原理的功能。规范结构的本质决定了这种“提示”即使采取哈姆雷特独白那样的表达方式,也还应以假定所有公民都作为听众而存在为前提条件。不过,把改宪建议转化成宪法修正案的过程,实际上等于把现实中的某些因素升华为正义准则的过程;因此,作为听众的公民们是否认真倾听当局的叙述、是否积极参加相关的讨论也就成为崇高与滑稽之间的楚河汉界。
  基于以上认识,我也不揣浅陋来发表一点对改宪建议案的诠释性意见。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诠释属于对权力的理解与人民的理解进行沟通和整合的技术;任何诠释都势必在不同程度上对文本的涵义构成进行适当的调整、排序乃至重构。换言之,文本一旦脱手就具有独立于作者的自我生命,其存活的滋润之泉来自诠释者以及围绕诠释的社会互动。在这里,诠释不妨被界定成“说服的竞技”,而缺乏说服力的规范也必然缺乏能够真正引起内心共鸣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从规范结构、诠释技术以及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等角度来看,在中国现行宪法的发展过程中,更值得重视的当然是宪法本文而不是序言。仅就对本文的内容变动而言,本次改宪建议有如下内容上的变化是值得重视和高度评价的:
  第一、表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持积极态度,承认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具体的修正是在宪法11条第2款中增加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内容,改变了过去侧重于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的监督和管理的基本姿势;把宪法第13第1款改写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增加了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这里,新的改宪建议案实际上提出了五个环环相扣的宪法命题,即(1)国家承担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职责;(2)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包括不受国家的侵犯;(3)正是为了保障私有财产权不受国家的侵犯,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个是依照法律规定,另一个是必须给予补偿;(4)从前一命题可以推论:任何不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都是违宪的;(5)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私有财产不得转化为不受侵犯的权利。由此可见,私有财产权实际上已经成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乃至人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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