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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的性质(征求意见稿)

  合理性问题具体讲就是,某歧视行为是否符合经济学上所谓“行为理性化”的要求。行为理性化是指,一个决策者面临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时,会选择能使其收益或效用达到最大的那个方案。包括两层意思:1、行为主体具有一个目标函数,知道自己想要什么;2、他的决定受目标的支配,力求选择与目标的一致性。 [9]
  据此简要分析如下:因偏见或个人嗜好而生的歧视往往是非理性的。不肯抛弃偏见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对象本来就缺乏充分的了解,所以他根本无法确定什么样的选择才会符合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目标。只凭个人嗜好作出选择的人无视“效用最大化”目标,因而也是非理性的。基于这两种原因发生的歧视,往往是损人而不利己。比如,某企业招聘时存在性别歧视或地域歧视等等,不仅使被歧视的求职者因此丧失就业机会,同时该企业也会因此丧失录用优秀人才的机会。
  以上是合理性分析,如果做合法性分析,则无论基于行为理性化要求抑或偏见、个人嗜好,均应依据现行法或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正义之法)作出断定。
  理性人歧视别人是因为要追求效用最大化。效用和正义虽然有其一致性,但在特定条件下也会发生冲突,比如,工厂招工偏爱男性,是因为女工假期多。如果歧视行为违法(比如前例,违反劳动法规定)、破坏了正义就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非理性的歧视,很多都是不受限制的,或者说法律并不干涉。比如你就只喜欢买女歌手的CD(个人嗜好),她就只选身体魁梧的男生作恋人,因为在她看来,那样更有安全感(偏见)。……但是,如果某企业老板仅仅因为自己喜欢(相信)和自己同一学院毕业的求职者而歧视其他求职者,则因为这种行为为正义所不容而应当受到追究。当然,在实践中调查清楚老板究竟因什么原因拒绝某人是不容易的。
  总之,不是所有歧视均应受谴责或追诉,应以法律规范或者正义为依据具体分析。决不能一概而论,否则将背离追求平等自由的原意。
【注释】现代汉语词典

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

薛兆丰:为歧视正名,地址:http://www.stevenxue.com/st_238.htm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我根本就不存在,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马克思语,出处不详。

社会学(第十版),页305,戴维·波普诺著,李强等译,人大99年8月第一版

同上,页306

经济学原理,页34,曼昆著,梁小民译,三联01年12月第2版

]写给法律人的经济词汇,页39,孙林主编,法律04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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