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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的性质(征求意见稿)

  偏见是指,以刻板印象的方式对人、物、环境所做的判断。详之即:对某一类人、物、环境形成刻板印象在先;对于属于该类的某个(些)人、物、环境基于刻板印象作出评价性判断在后。而其中所谓“刻板印象”就是一种简单化的、未加证实的概括。 [5]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并非所有的“偏见”都成问题。事实上,因为信息完全充分只是一种科学的假设,不可能实际存在的,因而可以说,我们所有的意见、判断或态度均可归为偏见。但如果一个人先前形成的判断已被事实证明不真时仍不抛弃偏见便可能引起社会问题,导致歧视只是其中一种。
  歧视的含义已经从语词上进行过辨析。在此,为了进一步探究其实质,有必要引入更细致的分析。歧视实质上是指,由于某些人是某一群体或类属之成员而对它们施以不平等或不公平的待遇。 [6]可见其与偏见不同,它不止于一种判断或态度。经济学家的定义更清楚地表明歧视是一种行为而非态度:对仅仅由于种族、宗教集团、性别、年龄或其他个体特征不同的相似个人提供不同的机会。 [7]
  可见,偏见和歧视虽然经常形影不离、难以区分,但他们尚有本质的差别:偏见是一种判断或态度;歧视则是行为,这种行为会直接导致“不同的待遇(机会)”。而且,“偏见和歧视并不总是同时出现”。[8]除了偏见,歧视还可因为“行动的理性化”、个人嗜好而发生。
   下面就来大致检讨一下我们通常乐于关注和评论的一些社会现象究竟是偏见还是真的歧视。我认为,就业歧视,比如招公务员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招生歧视,如高校招生拒受爱滋病、乙肝病患者等;这些行为均直接导致歧视对象因此丧失某种机会,均属于歧视。而所谓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等,虽然仍然含有“歧视”字眼,但并非全是“歧视”行为。假如有个女人认为“男人都不是好东西”,有人坚持认为“某某省的人不可与之交往”诸如此类,看似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实质上只是偏见,并不当然意味着歧视;但,如果这个女人在自己的企业招聘时给予男女求职者不同的机会,或有人给予不同地区的人不同待遇,这时歧视便发生了。
  当然,歧视不仅是指以上这样的具体行为,还可包括抽象行为,如国家立法。
  再次强调,到此为止,我尚未涉及歧视行为合理合法的评价,只是指出,歧视是行为而非态度。接下来就讨论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
   三   “歧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歧视作为一种行为——也只有作为行为——由于其发生原因及其结果的不同,而有合理性问题。又因为其与法律或正义的要求之关系不同而有合法性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互相独立,应分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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