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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导师”抑或“严父”——评人工流产审批制度

  第三,假设上述两个问题都解决了,那么,这一制度会不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怀孕,何时怀孕,是否继续怀孕显然是妇女(包括家庭)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权利。当我们为了维护某一性别的胎儿出生的权利而限制妇女自由生育权的时候,有没有衡量二者的轻重?没有母亲的基本权利,何来后代的权利?
  第四,假设上面的问题也解决了,那么,这一规定是否能够真正限制人们为了选择性别而打胎呢?我看未必,只要人们想打胎,总有他们的门路。而且这无疑是鼓励那些非法医疗诊所提供打胎服务,也鼓励妇女不要到正规医院进行人流手术。而且,哈尔滨的立法只能管哈尔滨,我到其他地方去做人流手术,你能管得着吗?
  再退一步,假设上面的问题也能解决,那么,当地政府出台这一规定是否考虑到合法性的问题呢?《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审批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那么,地方政府是否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政府可以设定临时行政许可,最长不得超过1年。哈尔滨属于省会城市,根本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因此,这一规定明显是违法的。
  最后我们分析一下当地政府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否正确。问题是,部分公民为了选择胎儿的性别而进行人工流产。当地政府的反应是,我禁止你这样做。显然这是一种堵塞的治理方式,而不是疏导的治理方式,是治标的方式,而不是治本的方式。遇到这种问题,当地政府所考虑的问题应当是人们为什么要选择胎儿的性别?弄清楚了人们选择胎儿性别的原因并把这些原因消除了,人们怎么还会选择胎儿的性别呢?
  选择胎儿性别的原因很多,除了个人兴趣以及传宗接代传统思想的因素以外,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现在一个家庭只能生一个孩子,而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人们的养老问题主要依靠儿子,如果生了一个女儿,那么,自己将来的养老就成问题了。而现在的技术又允许人们对胎儿的性别进行选择,他们为什么不选择呢?
  看到问题的根本原因就容易找到解决对策了。大力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大力宣传新的传宗接代的观念,当人们没有后顾之忧,也没有思想上的固执了,自然就不会有很多人去挑选胎儿性别了,个别人出于兴趣爱好愿意挑选,那就随他吧,他们的行为并不会影响大局。
  法律不是万能的,行政手段也不是万能的。二十一世纪的政府应该有新观念、新思路,不能总想充当“严父”。孩子已经长大,我们所能做的是引导他们、监督他们。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们所需要的是“导师”型政府,而不是“严父”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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