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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之中的行政法适用空间及其界限问题——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引发的初步思考*

  二、面临挑战的基本概念
  问题真地得到解决了吗?细致阅读《公报》之后,我们也许可以感觉到,在法官引用《教育法》、《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北京科技大学代表国家行使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权力这一结论之间,似乎在推理上欠缺点什么。换言之,为什么根据所援引之规定就可以得出以上结论呢?《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如果仅就文字的意义而言,国家实行某种制度和国家在这方面享有独占的管理权力之间并不能划等号(试比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一个组织按照国家规定作出某个行为,并不意味着这个组织是在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试比较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之间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因此,根据《教育法》第21条之规定,断言学校颁发毕业证是一种代表国家的行政权力,似乎无法令人确信。而这一分析的理路与结论同样可以适用于《教育法》第22条规定。
  再以《公报》中对学籍管理性质的确定为例说明之。法官认为,根据《教育法》第28条规定,即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就能够得出“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这样的结论。也就是说,学籍管理也是学校行使的一种行政权力。可是,第28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行使的一系列权利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按照文本中体现出来的简单推理逻辑,难道这些权利都可以笼统地被认为是特殊的行政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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