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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与出版物缴存制度:中外立法比较研究

  
  新闻出版署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条款主要有:①1991年9月11日发布的《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第2条:“出版单位逾半年不按规定要求缴送样本的,给予警告处分;此后仍不送样本的,给予应缴送样本定价金额1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停业整顿。” ②1996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第3条:“出版单位缴送样品的情况,将被列为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考核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不按期缴送样品或不缴送样品的出版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标准书号、年检时暂缓登记或不予以登记。” ③1997年12月30日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82条第4款:“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我国地方立法中亦含有处罚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30]] 第3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七)未向深圳图书馆缴送公开及内部出版物样书(刊)的。”《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2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二)不按规定缴送出版物样本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以相当于应缴物样本定价5至10倍的罚款。”

  
  与国外的处罚相比较,我国规定的处罚略显杂乱,除罚款外,尚有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通报批评、核减制品编码和标准书号、暂缓年检登记或不予以登记等。针对一种违法行为不同等级的法规设定如此之多的处罚种类,似乎大有简化之必要。笔者以为可依《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并参考国外的做法,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即可。

  
  9.咨议机构

  
  为保证出版物缴存制度的履行,一些国家在立法中规定设立专门的咨议机构,以协调出版和图书馆等业界之间的关系,并就缴存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如南非法律中规定设立“法定缴存委员会”(Legal Deposit Committee),该委员会由各缴存馆馆长、政府印刷品局(Government Printing Works)官员、各省政府出版物保存馆代表、两名出版界代表、四名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包括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在内的相关利益方代表组成。该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①就《法定缴存法》的执行提供咨询;②就依照该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向政府提出建议;③协调各缴存馆之间的关系;④就各缴存馆在实施该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⑤必要时设立小组委员会或者工作组调查涉及该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⑥就各缴存馆的活动和财务事宜向议会提交报告。

  
  加拿大法律也规定设立“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uncil),向图书馆馆长或者档案馆馆长就文献典藏和利用提供咨询。

  
  10. 几点启示

  
  通过以上对比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在构建出版物缴存法律制度时可借鉴国外立法中一些成熟的规定。第一,提高立法层次。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对该项制度予以规定,改变现行的出版物缴存制度立法层次低、法律依据散乱的状态。在将来可能制定的《出版法》或者《公共图书馆法》(《国家图书馆法》)中设专章规定各类出版物的缴存,以法律强制缴存义务人履行缴存义务,确保国家典藏文献的完整和后世利用。第二,参照国外的做法,建立国家出版物保存体系。通过立法指定国家图书馆为国家出版文献典藏总馆,对各类出版物实行强制缴存,所有缴存义务人必须依法向国家图书馆缴存出版物;同时为便于不同地区的读者就近查阅印刷体文献和保证国家典藏文献的总体安全,可依行政区域分别指定上海、重庆、长春、武汉和广州等地的公共图书馆为国家出版文献典藏分馆,各地出版的印刷体文献须向分馆强制缴存,而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可由出版者自愿缴存或者由各分馆购得。第三,通过立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地方文献的缴存。第四,借鉴南非和加拿大的做法,设立由出版、图书馆、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利益团体代表组成的跨部门、跨行业的咨询机构,并建立长效协商机制,就我国出版物缴存立法、新类型出版物缴存政策、各方利益协调以及缴存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咨询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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