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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与出版物缴存制度:中外立法比较研究

  
  在通常情况下,为保存文献之需和便于公众利用,缴存两个复本应为最低标准。但目前各国有关立法规定的缴存份数差异较大。就占主体的印刷体出版物而言,英国规定每种缴存6册(分别向大英图书馆和其他5家缴存馆缴存);瑞典和挪威规定7册;法国规定6册(国家图书馆5册,内务部1册);立陶宛缴存的数量更大,达20册之多。在本文考察的诸国中,芬兰规定的缴存数量最多,为6册;加拿大为2册;南非为5册;而澳大利亚规定得最少,仅为1册。

  

  
  我国出版物缴存数量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曾几经变化。1955年文化部颁布的《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样本办法》[25] 规定:“凡公开发行的书籍、图书、杂志从第一版起,每出一版均应向文化部出版局、中宣部、中科院图书馆、国立北京图书馆和当地文化局缴存一份。” 关于报纸的缴存,文化部也曾于1956年发出《修订全国报纸缴送样本办法的通知》[26],规定县市级以上报纸和厂矿、高等院校定期出版的报纸应向文化部出版局缴送合订本两份,向北京图书馆缴送一份。现行缴存数量主要规定在新闻出版署分别于1991年和1996年发布的《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27] 和《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具体数量见表四。

  

  
  为兼顾国家保存文化遗产之需和缴存义务人利益,不少国家立法在规定法定缴存数量的同时,还制定特殊条款减免某些出版数量较少或者价格昂贵的出版物如艺术类图书的缴存数量。如加拿大《1995年国家图书馆书籍缴存条例》(National Library Book Deposit Regulations, 1995)[28] 中即规定:音乐录音制品(musical sound recordings)和多媒体套件(multi-media kits)只缴存一份;图书类出版数量在101册以下者缴存一册,3册以下者免除缴存。南非立法也规定:出版者除必须向南非图书馆或者国家电影音像档案馆缴存一份出版物外,对某一因版本独特或者系通过劳动密集方式生产而导致的单价成本较高的出版物,可向国家艺术文化科学技术部部长申请免除向其他缴存馆缴存该类出版物的义务。我国也有类似规定。如新闻出版署1991年发布的《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中就规定:“凡单册定价超100元,成册定价超1000元的图书向北京图书馆缴送1份,其余2份由北京图书馆付款购买。”

  
  对于电子出版物的缴存数量,目前比较成熟的立法是将其划分为离线和在线两种类型,区别对待。对于前者,一些国家的立法明确规定了缴存数量。但该类出版物在使用中与印刷体出版物多有不同,通常情况下,图书馆只需借助相关设备和网络即可同时向多位用户提供联机服务,故其缴存数量明显低于印刷体文献。如芬兰立法草案规定,电子出版物(仅指离线资料)的缴存数量为一份。在我国,《关于缴送音像、电子出版物样品的通知》亦规定缴存一份。而对于后者,目前尚无有关立法规定可以借鉴。

  
  6. 缴存期限

  
  为使公众能尽快阅读到新出版的书刊资料和保证缴存馆能迅速获得出版信息以便及时编制国家书目,同时也为防止因出版物绝版造成无法采集的问题出现,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了缴存期限,只是在表述和具体期限上略有差异。如芬兰立法草案规定:“在每季度中出版的印刷体资料或者电子文献应自该季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缴存;在国外出版的印刷体资料或者电子文献应自其进口至芬兰之日起30日内缴存。”我国法律规定的缴存期限与国外略有不同,将缴存的时间限定在“发行前”。《出版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出版单位发行其出版物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免费送交样本。”而出版物的范围,依该条例第2条规定,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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