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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与出版物缴存制度:中外立法比较研究

  
  4.3. 在线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就其载体而言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离线出版物”(off-line publication),或称实体电子出版物(tangible publications),主要是指磁盘和只读光盘等类物理形态数据载体,这类出版物有时又被称为“高密度电子出版物”(packaged electronic publications);另一类是“在线资料”(on-line material)。这类资料的主要特征是其以单一版本的形式被储存于计算机或者互联网中。离线出版物因其可以个体物理形态出版和发行,故许多国家已在相关立法中将其与印刷体出版物一起列入缴存范围。有的立法还同时规定了缴存义务人的一些随附义务,如缴存时应将有关使用软件和随附说明一并缴存,且新版和更新版均应缴存。而在线资料由于其还有不少技术和法律问题尚待解决,其缴存问题就比较复杂一些。目前仅有少数国家在立法中规定了在线出版物的缴存,且多为概念性规定,缺乏实质性的、可操作的规定。如加拿大立法中即设有“互联网取样”(Sampling from Internet)条款,规定:“图书馆长和档案馆长为行使法律授予他们的获得出版物和档案资料或者管理、保管或者控制它们的权力和为保存之目的,可随时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从互联网或者类似载体上提取对公众开放且无限制的与加拿大有关的文献资料(Documentary Material)的样本。”惟芬兰在其立法草案中设专章规定了在线出版物的缴存,其规定较为具体、全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在此将该章试译如下:

  
  第3章 在线资料

  
  第6节 在线资料的检索和存储

  
  (1)赫尔辛基大学图书馆有义务利用软件检索和存储第2节第(1)项第3款(在芬兰境内产生的通过开放网络环境为公众所获取的在线资料)规定的对公众开放使用的在线资料;该被检索和存储的在线资料所构成的具有代表性的不同样本资料可为公众在不同时间获取。

  
  (2)赫尔辛基大学图书馆应制定年度计划以确定前条所述在线资料检索和存储的内容。

  
  第7节 授权检索和存储的在线资料及在线资料的供给

  
  (1)在线出版者应确保在网络环境下对公众开放获取的在线资料可以被检索和存储。在线出版者可以,如果他有此意愿,向图书馆提供该资料。如果该资料不能被检索和存储,则该资料必须提供。

  
  (2)前条所指资料的检索和提供不适用于那些无特殊意义的信息、画报或者听觉内容的在线资料或者包含于网络环境中新闻组、聊天组的资料或者其他相应服务的资料。

  
  (3)本节第(1)条所指资料的缴存不适用于技术上不可能或者其他由于资料的体积或者产生于芬兰境外等不便情形的在线资料。

  
  (4)在线资料出版者应使其资料可被用来检索和存储。如该资料不能被检索和存储,出版者应自接到赫尔辛基大学图书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该图书馆提供该资料。自在线资料可被检索和存储之日起14日内该图书馆必须对该资料进行检索和存储,除非该图书馆与出版者另有约定。

  
  (5)本节第(3)项规定的应当提供资料的要求亦可适用于尚未对公众开放的在线资料。在此情形下有关资料检索和存储的30天期限自该资料向公众开放之日起开始计算。

  
  该法律草案明确规定了在线出版物的缴存,并以该资料可否为公众通过网络检索利用为标准,将其划分为自愿缴存和强制缴存。这种立法模式一方面保证了公众对在线资料的自由存取,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国家对那些有文献信息价值的在线资料的保存。

  
  4.4. 除外规定

  
  在某些比较成熟的立法中除从正面规定应当缴存的出版物外,还另立专条规定免于缴存的文献资料。如芬兰立法草案第4节中即规定:“(4)法定缴存不适用于:1)拟不出版的印刷体资料或者电子文献;2)无特殊信息意义和内容的画报、视听资料;3)未改版的再版印刷体资料或者电子文献;4)仅在国外出版的印刷体资料或者电子文献;5)盲文资料;以及6)原版绘画艺术品。”

  
  5. 缴存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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